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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医保定点药店新规出台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2月5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2.05
     为遏制个别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行为,让参保人员放心购药,日前,山东德州出台了《德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针对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每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考核,考核不达标的将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据了解,德州现有医保定点药店77家,此前,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个别药店存在将保健品、日用消费品当医保药品出售、同一药品支付现金与用医保卡刷卡消费不同价格等违规现象,影响了医保资金的专款专用,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利益。

    根据该《办法》,医保定点药店必须严格药品购进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不得从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出售假药、劣药、过期药;保证所有经营药品不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所销售药品应明码标价;持医疗保险卡消费和现金消费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厂家的药品应执行同一价格;不得向参保人员刷卡销售生活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等非医保商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保职工刷卡购药,不得为持卡人兑换现金,不得代非定点药店刷卡,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同时,德州市还建立了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考核管理制度,把定点药店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每年考评一次,年终总评为E级的,将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年终总评为D级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文/本报记者 田洪顺,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