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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退休老中医一席之地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2月12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455期
     西安市菊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高彦堂

    我从中国中医药报上看到《一名老中医的苦恼——兼谈传统医药立法》一文后,既深表同情,又感到很不公正,退休老中医免费为群众治病,怎能以“非法行医”之名被处罚呢?这不仅是一位退休老中医的苦恼,而是全国未被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行医的不知多少个退休老中医的苦恼。广大退休老中医没退休前,在各自的医疗单位里,几十年如一日,辛辛苦苦、兢兢业业为广大群众防治疾病及保健、康复努力工作,为继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付出了大半辈子心血;同时,他们经过几十年的临床实践,积累了丰富的行之有效或有很好疗效的经验与方药。退休后,仍想开办中医诊所继续为发展中医药事业,为广大群众防治疾病、康复、保健发挥余热,却得不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和批准而拒之门外;群众上门给免费看病,又被视为“非法行医”并受到处罚;为方便患者治疗,节约医疗费用,给患者配制一些临床几十年很有效的或家传秘验方的膏、丹、丸、散等剂型,却被认定为“假药”,予以没收、处罚……如此既不给办理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准给群众防治疾病,这是什么公理呢?笔者在当地县、市、区内到处都可看到个体西医综合诊所(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也有未批准的),而很难看到一家个体中医诊所。上述现象能说明各地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中西医并重发展”的方针政策吗?能说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吗?广大退休老中医不但不能为广大群众防治疾病,解除痛苦,而且他们几十年积累的丰富临床经验和临床行之有效的验方或秘验方,若没有人来继承,也就会埋没直至消亡,这将是中医药事业的很大损失。为此,恳切希望国家和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给广大退休老中医办中医诊所开一下“绿灯”,尽快为其解决开办诊所的审批问题,使其有发挥余热造福于民的一席之地。为此,笔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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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规定,给城乡各个医疗机构退休的、有学历、有职称(主治医师以上)、有执业医师证、有执业资格证、临床二十年以上的老中医审批办理非营利或营利性医疗机构许可证。

    2.膏、丹、丸、散等中药剂型是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特色之一,是一千多年来行之有效、方便患者用药的剂型,也是各级医疗机构内中医科医师常用的剂型,应允许上述退休老中医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医诊所使用。对内服的膏、丹、丸、散等剂型可由有制剂资质的医院或药厂协助配制,以保证质量;对外用的剂型可由老中医自行配制,均可由国家物价部门核价执行。

    3.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退休老中医非营利性中医诊所,经省、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将医疗保险下到其诊所,可作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为国家和个人节约医疗费用的措施之一。

    4.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应为退休老中医开办诊所制订一些优惠政策,如减免管理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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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允许退休老中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临床三十年以上),在批准开办的中医诊所带徒(被带徒者必须是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使他们继承发展老中医的临床经验,经卫生行政部门定期考核合格后准予上岗。

    6.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研究单位应和退休老中医协商,把他们临床几十年研制的特效经验方或家传秘验方推荐给国家批准的制药单位,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进行开发推广,也可作为继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措施之一。

    7.中医坐堂医在我国有一二千年历史,确实为方便群众防治疾病、保健、康复起到了一定作用,而当今禁止坐堂医用一刀切的政策应重新修订。对那些专门为药店开大处方,推销药店药品,损害群众利益的应该坚决禁止,而对真正方便群众、运用中医辨证论治之法为群众防治疾病、保健康复而坐堂的退休老中医(必须是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者),应予以支持和保留,这既发挥了退休老中医的余热,又方便了群众,仍可作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措施之一。,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