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1187399
凭病历可到药店买处方药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月4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2期(总第2255期 2006.01.04)
     上海出台分类管理试行意见——

    2006年1月1日是一个标志。从这一天起,我国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有8类药品禁止在药店开卖,有11类处方药须凭处方销售。该《通知》还提出,各省(区、市)药监部门根据本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情况,以及群众就医用药的实际,可以提出本地区具体的实施要求。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药,以及急症、急救用药,各地可采取一定措施,在保证群众用药安全的前提下,方便群众用药,促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于2005年底至2006年初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对药品分类管理阶段性目标的准备情况和落实情况实施专项检查。

    从记者收集到的反映看,广大药品零售企业对分类管理的社会意义普遍持肯定态度,但在目前医药尚未分业、大部分处方无法流出医院的情况下,如何执行好新政,让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确是横亘在各地药品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率先行动试图破解这道难题的是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年12月底,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分类管理的相关试行意见。意见的焦点内容是,从2006年1月1日起,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在药师指导下对持有处方或《就医记录册》(病历)上清晰医嘱的患者登记销售处方药,试行一年。按照规定,除麻醉药品等药店不得经营的8类处方药外,患者凭病历卡上的医嘱可购买的处方药包括注射液、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及其有关药物、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药店药师将对病历卡上的医嘱进行审核,销售药品,并作详细的登记。病历卡上如有涂改痕迹,药师将拒配药品。

    凭病历卡上的医嘱取代处方的功效,这一做法打破了“处方限制”,目的在于缓解零售药店的“危机”,同时也是对医院药品价格的一次冲击。患者看病贵、医院处方不愿外流、药店坐堂医师滥开处方等矛盾有望缓解。但新的问题也同时凸现:首先,药监部门如何监督药店对此政策的执行情况?其次,医保药店的优势在此政策下更为明显,药品零售市场的公平性问题如何解决?第三,医院对此新政有何想法?第四,病历上的医嘱真伪又如何鉴别?

    下期我们将对上海出台分类管理试行意见的市场反应进行深度报道。敬请垂注。

    医药经济报2006年 药店周刊第1期, http://www.100md.com(张莉 侯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