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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要选好角度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月5日 《当代健康报》 2006.01.05
     编者按:近年来,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报编辑部就经常接到读者来电来信咨询相关问题。为了更好地服务读者,从今天起,本版增设“医案说法”栏目,通过一些已经定案的医疗纠纷,讲解医疗纠纷的相关知识。

    简要案情

    患者刘某于2002年接受了“食管下段切除+人工贲门置入术”。手术中用了由××公司生产的人工贲门支架。患者在术后10天吻合口食道端完全分离开裂并发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死亡原因为人工贲门术后吻合口分离开裂并发失血性休克。

    患者家属认为人工贲门支架存在缺陷直接造成患者死亡为由,以××公司为被告起诉。但因为原告关于事实方面只向法庭提供了患者死亡后的尸体剖验报告来证明所用贲门支架存在质量问题,并放弃了产品质量鉴定,所以一审二审都以尸验报告并未确定患者系××公司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死亡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患者家属对此判决不服,最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指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后判决认为:二审判决考虑了无法认定产品存在缺陷的前提下,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因此本院对二审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点 评

    在此案诉讼中,原告由于选择被告主体和案由不尽合理,客观上增加了其诉讼胜诉的难度。医疗纠纷的种类较多,在发生纠纷后的诉讼中,因患方选择提起诉讼的角度不同,则要承担的举证责任的大小也就不同。患方应该从更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选择诉讼的角度和方式。

    在本案中,由于患方选择的是产品质量纠纷,则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的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由于在一审中原告放弃了通过鉴定来证明被告产品存在缺陷的权利,因此关于被告产品存在缺陷的问题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本案中法院二审及重审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正是基于原告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设想一下,如果患者家属选择以医疗侵权纠纷来诉讼,根据“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可知,医院不但需要举证证明在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不存在过失,还需举证证明在医疗过程中对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是合格的,即举证责任倒置。则原告的举证责任会大大减轻,胜诉的可能会大大增加。(本案由山东诚亦成律师事务所王维嘉律师点评),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