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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认检查单:发生纠纷谁负责?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月6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3期(总第2256期 2006.01.06)
     采纳外院检查,引发医患纠纷

    最近,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医患纠纷。该县中医院在采纳外院B超报告的基础上,诊断患者胡月英患有胆囊结石并施行手术,结果发现胡月英先天无胆囊。双方产生纠纷,经法院调解,县中医院同意返还胡月英的手术费用3000多元,另外补偿1500元。

    2005年4月,胡月英感到胸、背疼痛,子女送其到该县人民医院检查,县人民医院给病人做了B超,初步诊断为“脂肪肝、胆囊结石并慢性胆囊炎”,建议病人住院治疗,但其子女考虑到家离县中医院较近,便于护理,于是将病人转至县中医院。

    县中医院接诊后,考虑到患者的B超检查是在前一天做的,便没有做B超复查,而是在县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的基础上,经过两天的临床观察,确诊胡月英患有胆囊结石。在征得患者亲属同意后,中医院于2005年4月9日为胡月英行摘除胆囊结石手术。然而,医生打开病人腹腔后,却意外地发现:患者先天无胆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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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结果让胡月英及其亲属十分震惊,他们认为县中医院误诊,使老人花钱没治好病还另添痛苦,要求县中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并赔偿损失。而医院认为,先天无胆囊的病例十分罕见,且都是通过手术和尸体解剖才可能发现的,医院不存在过错,而且,正是通过手术剥离解除了病人的痛苦,医院“误诊但没有误治”。

    竹山县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医院存在“术前检查不周导致诊断错误”的医疗过错,而病人的体征也比较特殊,最后医患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

    隐患:“一单通”缺乏相应责任制度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侵权赔偿法律部主任刘平认为,县中医院的确存在检查不周的事实,从临床常规来看,胆囊结石患者必须进行多方面的检查,如常规的血、尿、粪检查、造影、摄片等,县中医院如果在术前进行了周密检查,应该能发现县人民医院B超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作出正确的诊断。

    “而县人民医院作出错误B超报告,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两家医院之间存在着检查结果互通的协议,县中医院可以向县人民医院追偿。”刘平还指出,“在这个案例中两家医院应该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发生严重后果,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根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还需承担行政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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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竹山县中医院肝胆外科了解到,他们确实没有预见到这份检查报告可能存在问题,两家医院也没有就检查结果互认达成任何协议。“但县中医院已经在事实上采纳了县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县中医院做出正确判断。”北京德权律师事务所的孙万军律师指出,“因此,县中医院可以在诉讼中要求追加县人民医院为第二被告。”

    目前,国内不少省、市、地区已实行了检查单互通制,南京市也从2006年1月1日起,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医院实行检查结果相互通用制。在此之前,上海市卫生局也于2005年6月发布了相关通知,要求各市级医院、各区县中心医院等70家公立医院为试点单位,对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试点辅助检查项目,试点单位原则上予以互相认可。凡是患者或首检医院能够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包括提供按规定可以复制的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对此北京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认为,虽然检查单互通的积极作用非常明显,但如果产生医疗纠纷,涉及两家医院之间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必须引起重视。但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公共事业管理系陈家应教授告诉记者,目前很多实施检查“一单通”的城市,并没有相应的制度来明确出现医疗纠纷后医院的责任如何区分。“应该实行条件准入制度,建立一个标准,达到什么要求的检查单可以互通,什么样的不能互通,另外还应该定期审查,以防范互通之后潜在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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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互通:可从四个方面明确责任

    孙万军律师提醒医院,实行检查单互通的医院之间应有一份协议,对可以互通或暂时不能互通的检查,有一个明确的范围,并对因检查结果引起的医疗事故或过错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作出明确。如果乙医院的医生依据甲医院的检查单进行诊治而出现医疗纠纷时,可参照下述四个方面原则来进行责任认定。

    第一,有些检查具有很高的准确率,对某些疾病的诊断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放射检查对骨折的诊断、病理检查对良恶性肿瘤的诊断等,如果甲医院的检查结果有误,而乙医院的医生根据这个检查结果进行诊断治疗后产生了不良后果,那么甲医院存在明显过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乙医院则可以减轻责任甚至不承担责任。

    第二,有些检查的准确性因为人员操作、检(化)验材料不同可能出现较大的误差,如某些实验室检查、心电图等,这些结果只能提供参考作用,如果出现错误诊治,乙医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甲医院一般不承担责任。

    第三,有些疾病需要进行动态观察,而医生仅凭一次检查进行诊治,或者某些严重疾病的诊断和重大的治疗活动如手术、放射治疗之前应当复查而没有复查,由此发生错误诊治的,由乙医院的诊治医生承担责任。

    最后,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在患者拿来甲医院的检查单时,乙医院应该充分履行注意义务,仔细分析该检查单是否符合常规、是否足够作出对疾病的诊断,方可采用。若有疑问,乙医院有义务提醒患者做进一步检查。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1期, 百拇医药(魏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