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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根源在经济之外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月6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3期(总第2256期 2006.01.06)
     评说|Commentary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去年12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对刑法作了部分修改补充,内容涉及惩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操纵股市、商业贿赂、枉法仲裁等违法行为。其中,草案把商业贿赂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生在医疗机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好处,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一方倾斜,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技术、生产的进步,还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可能,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医院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由于药品企业为医院采购主管人员提供高额回扣,导致了医疗费用和药品价格普遍虚高,提高了医疗费用成本,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造成很大的冲击。

    其次,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出现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据有关部门调查,仅在药品行业,商业贿赂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纳税的16%。

    当前,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如果不及时治理,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这种情形以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最为普遍,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多数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现。

    为什么贿赂行为如此普遍,让市场公平受到伤害?有关人士指出,根源其实在经济之外,即公共权力缺乏规制、有序的运行保障,权力与市场、官场与商场的关系边界含混不清。当然,应当承认,多年来在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大量建章立制的工作一直在做,公共服务的政府理念也深入人心,但同样应当承认的是,与迅速发展、日益开放的经济发展相比,政府职能转型仍然滞后,权力与经济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

    因此,除了需要从法律上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更要上溯公共权力的源头,规范权力与经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真正实现公共权力从统治型向治理型、政府职能从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型。同时,还需要从企业内部约束体系来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一是要制定出科学、规范、制衡的工作流程;二是要依靠技术手段建立监控体系、设置监控机构,让采购人员根本没有受贿的机会;三是要有严格的制度确保流程的正常运行,并对违规、违法人员进行严厉惩处。

    从一定意义上说,规范权力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通过规范权力运行,建立规范有序的权力运行机制,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推动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以此来杜绝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最终消除腐败行为生存的土壤。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3期, 百拇医药(程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