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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864817
蒙特娄基本医疗人权宣言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月24日 医学捌号楼
     拯救生命

    确保人人有途径取得现有的医疗照护

    克服政治与经济上的阻碍

    改善健康是全球的公共资产

    拯救生命

    1. 全球有20亿人口缺乏取得基本医疗之途径。由于缺乏基本医疗,他们承受着难以言喻的巨大痛苦:病痛、恐惧、丧失尊严与死亡。全球每日有4万人因此而失去生命,其中极大部分是5岁以下的幼童。

    2. 穷人缺乏取得基本医疗之途径,其因素在于医药的研究与发展,没有重视穷人急迫性的、应该优先考虑的健康需求,在于各级医疗体系的不健全,以及在于穷人无法负担目前的医疗费用。

    3. 默许这种情况发生,违反了我们的伦理和法律义务,包括违反了我们为保障人权所应该克尽的责任。现行的政策、规则与制度,在我们可以预见的情况下,大规模地让穷人失去取得基本医疗之途径。我们不是没有可行的替代方案。我们应该尽快进行改革,让穷人都享有取得基本医疗之途径。我们有责任去建立保障人权的社会与国际秩序,其中当然包括保障每个人都有途径取得基本医疗的权利。在设计制度与政策之时,我们一定要认知和克尽这项责任。在国家与全球的层面上,政策、规则与制度的订定,必须有助于实现这项权利。就最低限度而言,国际贸易协议、知识产权法、贷款、救助与其它制度,以及各个国家的内部制度、法律与政策,至少都必须避免侵犯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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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各个签署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均负有尊重、保障与实现这项权利的基本责任。这项基本责任要求每个国家必须采取立即而有效的措施,而不是以渐进的方式去完成这项责任。尽管国际社会在近几年中做出了许多决议与宣示,但并没有让健康权得到有效的落实,包括基本医疗权在内,也是如此。鉴于无法取得基本医疗而造成的生命与健康的消逝、持续的巨大苦难,以及新型疫病爆发的风险,世界上诸民族与各国政府均应全心致力于这项权利的实现。

    确保人人有途径取得现有的医疗照护

    5. 此项权利所涵盖的基本医疗项目,在列举时,必须能够满足一般人应该受到优先重视的健康需求,而且要考虑到这些医疗的品质、有效性、安全性与相对成本效益,以及对公众健康的重要性。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基本医疗清单,是一项模范和指引,可以作为各个国家明列其人民所需求的基本药物以及医疗照护之参考。

    6. 国家医疗政策的实施、监控与评估,必须以每个人是否有公平取得基本照护之途径为原则,并必须以最高可达成之健康标准为目标。在此,“最高可达成的”指的并不是人类各项能力和身心状态之增强在理论上的上限,而是指透过改良医药产品与医疗体系、透过克服政治与经济上阻碍、透过更有效地利用可用资源,包括更有效地利用国际援助与合作,我们在健康上所能够获致的最大改善。因此,国家的基本医疗清单应该时常更新,以符合人们逐渐形成的需求。建立与更新国家医药政策的过程必须人人得以参与:该过程应该包括专业社团、病患与消费团体、非政府组织、农村与弱势团体代表等的参与。该过程同时也应该透过清楚界定的目标、基准、指针、经常性的监控与评估、矫正与上诉的程序等等方式,为参与者提供透明且权责分明的机制,其中亦包括司法手段,尤其在医疗体系反应太慢或无法提供基本医疗的情形下,让受害者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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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基本医疗人权要求,国家医疗体系必须时时确保每个人在有需要时,可以得到数量充分、品质良好、剂量适当的基本医疗,同时也必须让取得药物者获得相关的医药信息,以及在他们同意的条件下进行必要的治疗。这些基本医疗的价格必须在个人以及社群有能力支付的范围内。

    克服政治与经济上的阻碍

    8. 社会与经济条件决定大众的健康,而且对于医疗的取得途径更是关键。因此,基本医疗人权的实现,必须建立在一套策略之上,透过这套策略去强化各级医疗体系,包括去提供训练精良、数量充分的医护人员,以及去消除贫穷与社会不均。

    9. 为了人权之实现,各国政府所担负的责任包括提供国际救援和参与国际合作。因此,富裕国家必须确保更为公平的国际贸易和投资,免除会严重影响穷国发展的债务,以及积极参与国际上为促成基本医疗人权之充全实现的各项援助计划。

    10. 各国政府都有义务,透过他们在财政、金融、贸易、经济发展之国际组织中的发言和投票,以及在他们所制订的双边发展政策和方案中,去确保这些组织与机构中的借款、贸易与救助政策有利于基本医疗人权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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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国家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去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手段,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取得基本医疗,其中包括建立贸易协议与运用弹性机制和保护措施,如:强制许可与平行输入。每个国家都不得以任何方式 ── 包括政治干预和贸易施压 ── 去妨碍这些弹性机制与保护措施的有效运作。

    12. 较不富裕国家必须和富裕国家一同分担消除贫穷的责任。缩减贫穷策略之制订必须透过众人参与,必须是透明的,同时必须顾及最弱势的族群。减低贫穷的措施与政策必须与国家保障人权的责任兼容,其中包括了国家保障基本医疗人权的责任。

    13. 国际组织及其成员国必须将健康视作为人权,并且有义务去尊重与促进这项人权。因此,他们必须确保为保障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不会使得基本医疗人权受到侵犯。不论在国家或在全球的层次上,任何政策决定或协议都可能对健康有重大的影响,故在进行考量时,必须先评估这些决定和协议对健康的冲击,而且这样的评估必须以透明而独立方式进行。依据这样的健康冲击评估,参与决策与协议的组织和国家应责无旁贷地去降低任何可预见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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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善健康是全球的公共资产

    14. 专利药物的价格是人权无法实现的主要障碍。专利药物的过高价值使得许多人无法分享科学进步所带来的利益,妨碍了人人得以分享科研成果之人权,包括我们得从基本医疗之研发与创新中受益之人权。药物专利权的唯一理据是它提供诱因,激励药物的创新。然而,现行的诱因机制导致了高价格,使得几亿人无力购买他们所需要的基本医疗,使得他们的基本医疗人权失去保障。这个诱因机制也导致了研究优先性的错位,导致了药厂以投资报酬率之高低作为研发新药的考虑,而不是以具优先性的健康需求之满足与改善作为考虑。

    15. 因此,各国政府必须采行不同的机制去激励创新,以确保药物的研究与发展能与健康需求的优位性充分相符。其中的替代方案,包括国际社会义无反顾地投入充分经费,用于作为全球性公共资产的健康研究,并且用以建立以成果导向、以改善人类健康的实际贡献作为奖励药物研究之根据的机制。这样的替代机制必须以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权作为优先考虑来设计。

    以上宣言于2005年10月2日,由在蒙特娄大学召开之“人权与基本医疗的取得途径:实现之道”国际讨论会所通过。

    此宣言已被翻译为数种语言。英语版为正式的文本。,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