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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药品分类管理探索有地区基础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月30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3期(总第2266期 2006.01.3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制定《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时指出,各个地方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稳妥推行。依据笔者了解,目前只有上海地区依据《通知》提出了一个为期1年的《试行意见》。

    《试行意见》中显著的特点在于首先可以将病历卡上的医嘱与处方产生同等效力,零售药房可以依据消费者提供的3天内医嘱销售处方药;同时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不受3天的限制,方便长期服用者购买使用;最为人性化的一点在于对突发性哮喘、癫痫、心脏病人的应急用药可以由执业药师登记销售1天用量或药品的最小包装,尽快稳定患者病情。

    《试行意见》下发到各医药零售企业后,各药房立即作出积极回应,数十家连锁药房主动公开向社会承诺执行分类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表示支持《试行意见》。在刚刚过去的20多天里,通过媒体宣传和店员解释,老百姓对于凭病历买处方药的新办法很快接受,而作为企业的零售药房原来所担心的业绩下滑也没有出现,相反不少人认为这会是促进医药分家的一种可行性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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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试行意见》受到百姓和商家的欢迎,那么是不是可以在全国的其他地区也同样推行呢?笔者认为不然。《试行意见》是依据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并经过深入调研才出台的,有其地区基础,在上海地区行之有效,在其他地方推广可能会适得其反。

    就如药品分类管理的实施问题,笔者曾经向一些以药店为主销售渠道的医药生产企业了解过实行后对于他们的销售是否有较大的影响的情况,大多数表示目前没有明显的变化,“比预计中的影响小”。究其原因,是很多地方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一方面是一些地区的监督人力有限,让一些药房有机可乘,另一方面就是当地的药房在思想上没有认清药品分类管理的意义,在利与义之间选择了“利”。

    上海地区的情况不同。早在《通知》出台伊始,连锁企业就组织店员进行相关培训,而连锁企业在上海的门店数超过了总数的一半,药店能够明确认识到分类管理的大趋势并且主动配合这一政策,就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政策的实施。另外的一些单体药房则由行业协会出面组织培训。上海在医药零售领域中涉及到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和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其会员覆盖面几乎囊括了整个医药零售企业。这两个协会倡导的“行业自律”在分类管理中效果显著,一批行风纠察员活跃在医药零售市场,成为了药监系统的补充力量,确保了各项规定规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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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协会在上海医药零售领域的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其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上的桥梁作用十分明显,《试行意见》出台前期调研的多场座谈会都由行业协会协调组织,而且《试行意见》中也不乏他们的建议。

    在整个行业的诚信体系建立之后,药房始终担心的是处方流不出来。上海的病历有着很深的根基,是病人自管的,非常关键的一点是每个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都配备固定的《就医记录册》(病历)。也就是说,大约有1300万医保人群有详实可靠的病历,在这种情况下登记销售药物,对于病人来说具有可追溯性,虚假病历以及登记销售时留下的虚假联系方式都被最大程度地避免了。

    最后要注意的是,分类管理的核心理念就是确保老百姓的安全用药。光是企业有决心、患者有病历还不够,药学服务人员的水平不高也同样影响全局,不但不能方便群众购药,弄不好还会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处方药物销售人员技术力量配备是否到位尤其重要。上海是人才高地,在执业药师的数量上也是名列前茅的,在上海2000多家零售药房中,执业药师达到6000多名,同时还有一大批经验丰富的从业药师。而全国其他地方的执业药师总量只有12万多人,大部分地区人均执业药师的拥有量偏低,这一实际情况也决定了需要其他地区采取不同的执行方法。

    因此,上海依据实际情况所探索的《试行意见》有着牢固的地区基础,对于其他地方,有参考性但未必适合直接“拷贝”。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13期, 百拇医药(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