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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社会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http://www.100md.com 2006年2月16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2.16
     小型社会医疗机构,包括小型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医务室,各类营利性的门诊部和诊所等。作为大中型医疗机构的补充,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群众就医,但由于其药品管理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也给群众用药安全构成了隐患。

    ■存在问题

    从近几年来药品监督执法的实践看,笔者认为,小型社会医疗机构在药品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药品购进渠道不规范。大多数小型社会医疗机构是营利性单位,获取利润是其主要目的。因此,部分医疗机构在药品购进中不是将渠道正规和药品质量可靠放在首位,而是把差价、利润、回扣放在首位,然后再考虑购进是否方便,最后才看药品质量。这就导致一些医疗机构从无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特别是购进价格较高、利润空间较大的新特药。此外,不少医务室、门诊部、诊所的药品购进验收制度形同虚设,所谓的记录无异于“流水账”,专门用以应付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根本起不到对购进药品进行质量把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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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劣药品屡禁不止。从近年来各地查处的邮购假药案件中可以发现,少数小型社会医疗机构在利益驱动下邮购假药,欺骗消费者。一些医疗机构至今仍在使用未标明有效期的老药和已过期失效的药品。个别医疗机构将已过期药品的生产批号、效期等标记清除掉,继续给患者使用。

    药品储存环境和保管条件差。药品的贮存环境和条件也是决定药品质量的关键因素。目前,尚有不少小型医疗机构缺乏适宜的药品贮藏环境和条件。有的门诊部没有药品储存必备的阴凉、遮光、低温等条件和设施,将一些需低温保存的药品随意放置在普通药柜或药架上,导致药品在室温或高温环境中变质、效价降低,甚至毒副作用增强;中药饮片在狭窄而不通风的潮湿环境中生虫长霉、腐烂变质。一些小诊所、门诊部将诊断室、治疗室和药房合为一体,极易发生交叉污染,更谈不上药品分类管理了。

    擅自设立透明药柜。一些小型医疗机构以行医为名,不凭医师处方随便销售处方药。部分由零售药店转化而来的诊所,上述情况更为严重。有的诊所只是将证照和招牌换成了“××诊所”,人员、设施、环境等一切照旧,业务仍以药品零售为主,给药品监管带来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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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学专业人员配备不到位。相关法规对小型社会医疗机构从药人员资格、使用药品范围、硬件设施和环境条件等均未提出明确的硬性要求。一些地方的药品监管部门虽然根据当地情况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缺乏约束力。从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小型医疗机构目前只配备一两名医护人员,而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少数医疗机构虽然在申报资料中有药剂人员,但实际上这些人员只“在册”而不在岗。这些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大多由医护人员临时代劳,而兼职的医护人员对药学知识往往是一知半解,甚至一窍不通。

    ■监管对策

    加强法规宣传,提高质量意识。通过药品监督执法的实践,笔者发现,小型社会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差、药品管理混乱,其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从药人员药学专业水平低是主要原因。要从源头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从药人员进行法规教育和培训,将法规宣传贯穿于监管执法的全过程,从而不断增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守法意识,同时,开展药学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药学专业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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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好渠道关,堵住管理漏洞。药品质量好坏与进货渠道是否规范有直接关系。因此,在日常监管中,药品监管部门要以药品购进渠道为突破口,认真检查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核对合法票据,审核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及药品营销人员的资质等。一旦发现问题,要顺藤摸瓜,一查到底,从而堵住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漏洞,消灭无证经营的生存空间。

    严格执法,不留后患。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药品普查和专项抽查是提高药品质量的必要手段,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小型社会医疗机构来说,这一点更为必要。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屡教不改的医疗机构,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次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法严格处理,不留后患。对那些法规中没有实质性处罚条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主动与卫生、工商等部门联系,开展联合执法,以加大执法力度,取得更佳效果。

    在此,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尽快修订《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对小型社会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资格和范围做出限制性规定,使具体的监管工作能够有章可循,特别要对由药店转化为诊所的药房的规模、药品品种范围等加以限制。(聂鄂湘),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