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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镜头背后:医患关系的第三只眼
http://www.100md.com 2006年2月17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9期(总第2272期 2006.02.17)
     为便于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取得有利的证据,患方家属向正在进行手术的医生举起了DV镜头;有的甚至以欺瞒方法取得其妻子在产房的生产全程拍摄记录——这些事件听起来多少有点匪夷所思,也引发了医院进行新的思考:患方通过这种途径取得的“证据”能真的成为证据吗?这是否侵犯了医方的权利,医方可否阻止患者这一行为?面对患方的DV镜头,医方究竟怎样做才是上上之策?医院维权方面的专家认为:在医患之间信任度急剧下降、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今天,探讨这样的话题,意义匪浅。

    事件一:患者家属DV拍摄手术过程

    1月18日,广州市某三甲医院周医生为一位白血病患者进行手术穿刺时,经历了他从医20多年来最尴尬的一刻。

    周医生走进病房的时候,病人的儿子和女儿都在场,和往常一样,他先和病人及其家属交待了手术穿刺的目的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按常规在病人于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后,他才开始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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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都与往常无异,但就在周医生将器械缓缓插进病人腰部之际,奇怪的事情发生了:站在病床尾部的病人的儿子拿出一台摄像机,对着正在工作的医生和护士拍了起来。

    由于当时正在工作,不能分神,周医生对家属的举动没有过问。穿刺结束后,周医生很自然地问了家属一句:“你拍这个干吗用呀?”家属开始支支吾吾不愿意说,周医生再次追问,家属的回答让他瞠目结舌:“既然穿刺那么多风险,我们担心会出意外,所以就把操作过程拍下来,万一将来有个三长两短,我们手上也有个现场证据啊!”

    “病人家属一席话看似合情合理,但我听完当下心就凉了半截。”周医生说。他从医20年来,自问一直兢兢业业,对病人认真负责,没想到病人家属竟会如此信不过自己。“这真是一种耻辱。”受该事件影响,周医生连续几天都难以集中精神工作,内心也久久不能平静。

    事件二:“美丽请求”背后另有企图

, 百拇医药     安徽合肥市某三甲医院妇产科的张医生在临床上也曾遇到过类似事件。最近科里一位孕妇的预产期将至,一天她丈夫专门找到张医生,吞吞吐吐地说要商量一件事,原来他想把妻子生产的过程录下来,将来制成光盘送给妻子和孩子,一方面可以让孩子知道母亲养育他(她)的艰辛,珍惜生活;另一方面也是对妻子的辛苦表示感谢。

    “做了近20年医生,我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请求,听起来非常感人。”张医生告诉记者。但是,医院规定产房要保持绝对无菌,患者家属不允许进入,“可我实在不忍心拒绝这位准父亲这么一个美丽的请求。我就此事专门请示了科主任。科主任也很为难,但后来还是决定由医护人员帮这位准父亲完成心愿,为此还专门安排了一位手术室的护士,在产房破天荒地架起了摄像机,全程拍摄了这位孕妇的生产过程。”

    “参与接生的医生护士都沉浸在崇高的助人为乐的喜悦之中,我们甚至想将此事告知新闻媒体,因为可能还有很多的准父母有这种想法,我们可将这一做法作为医院的一项新的服务来推行。”张医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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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令他震惊的是,在产妇生产后的第三天,张医生无意间从那位产妇同一病房的另一位孕妇口中得知,那位产妇的丈夫之所以要求拍摄手术过程,“美丽请求”只是幌子,真正的目的是全程监视医护人员有没有在妻子生产过程中动什么手脚,如果有,将来可以此作为证据。

    那一瞬间,被欺骗的强烈愤怒和耻辱顿时涌上张医生的心头,他私下将此事告知科主任后,科主任也非常震惊,并为此专门告诫全科医护人员:今后坚决拒绝任何患者的类似请求。

    业界分析<<<

    反方

    医方可以向患方说“不”

    “如果医生当时强行阻止患者家属拍摄,也是可以的,因为手术过程中必须拒绝非医疗人员在旁,就算患者有要求,也应事先和医院主动协商。”知名医院维权专家、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大华告诉记者,“但在广州这一事件过程中,患方的全程拍摄很显然没有事先告知医院和医生,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和医院协商的过程。这说明医院在相关的管理制度方面还不够严密。就像医院的手术室一样,按照相关的临床操作要求,患者是不能随便进入的,但有关方面的监督缺失使医方陷入了被动。这种情况下,不仅患者拍摄到的证据是有效的,而且如果因此在感染等方面出了问题,医院还要为自己的监督缺失负责,这足以说明:在容易引发纠纷的一些重要诊疗环节,医院确实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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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人民医院投诉处的夏保华对患者的这种做法也表示了异议:不管患者怎么解释这种做法,作为医院来说,诊疗权是法律赋予医生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医生可以有条件地执行这一权利。如果患者家属坚持要拍,医院可以运用自身的权利,不做手术,因为这个结果是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所引起,医院可以免责。患者也应充分尊重医护人员的诊疗权,如果手术是建立在不信任的基础上的话,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在拍摄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患者还是趁早不要在这家医院就医,完全可以选择另外的医院。从医学科学的角度来说,手术中和手术后的变数是很多的,即使在医学允许的变数范围内,这些患者也是难以理解的。

    “而且,如果手术再大一点,患方的这种证据意识,首先会破坏手术要求的消毒、无菌环境,干扰医疗秩序,其次还会严重挫伤医护人员的积极性,给医护人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并可能影响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最终对于患者也是极为不利的。所以,对于这种只会导致‘双输’的行为,我认为非常不可取。”夏保华说。

    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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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面“监视”有利于举证

    “尽管很多医生认为患者这样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医生感情,难以接受,但是医患之间信任度下降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且,普通百姓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患者要求享有更多的知情权。所以,将来患者要求拍摄手术过程的做法可能也会越来越多,医院、医生必须得面对这样的事实,要研究相关的应对之策。”刘大华指出。

    “但是我不认为应对之策就是生硬地反对患者这方面的诉求,相反,医院应该以一种非常积极的坦荡的心态去面对。”刘大华说,“实际上,医生按照相关的诊疗规范来开展诊疗行为,这一过程本身就是经得起监督和检查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拍摄不拍摄其实无关紧要,拍摄医生是这么做,不拍其实还是这么做。因此,医护人员没必要对患者的这种诉求反感甚至排斥,而是应该主动积极地从自己做起,以高超的技术和服务去征服患者的心,唤回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和理解。”

    医疗纠纷律师网负责人、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宋中清还提出,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生同样也要为自己举证,如果诊疗过程中没有违规,那么根本就不用怕举证会对自己不利。所以,当患者产生这样的取证诉求时,不如医方与患方一起去直面这种现象,在严格遵循手术室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术前经医患之间充分协商,安排专门的人员去拍摄手术的全过程。真金不怕火炼,这样一个无可辩驳的证据,既可以消除患者对医院的不信任,对医院今后发生医疗纠纷时的举证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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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关键的一点,医院方面还是要努力提高我们自身的素质和技能,用高超的技术、优质的服务、高尚的医德,重新唤回医患之间的信任。”夏保华也表示。

    第三方

    公开拍摄的“证据”视为有效

    “虽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但从证据获取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讲,在以上两起事件中,患者获取的‘证据’在相关诉讼中应视为有效。”刘大华认为,“因为这些证据的获取途径是比较公开的,医生之前也知道患者家属有这样一个行为,而且,患者家属在获取此证据过程中并没有对医院、患者本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伤害,可以视为患者正当获取对自己有利的相关知情权。”

    宋中清也认同刘大华的观点:患者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是有效的。但他同时也指出,如果患方是在医生护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偷拍”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据”,按照证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这种“证据”在相关诉讼中法庭一般不予采信。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6期, 百拇医药(汪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