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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青霉素皮试纠纷得到的启示
http://www.100md.com 2006年2月20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20期(总第2273期 2006.02.20)
     河南省有关部门曾处理两起青霉素皮试纠纷, 在这两个案件中,医生的做法不同,最终的处理结果也不同,医务工作者应从中得到一些教训。

    一起是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案件,对未进行皮试就给病人使用青霉素而导致病人死亡的乡村医生刘某,以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0年6月18日下午,张某因患气管炎到登封市大冶镇某村卫生室刘某处就诊。刘某认为张某不久以前在其处使用过青霉素,便严重违反操作程序,在用药间隔超过72小时未进行皮试的情况下,安排其妻李某给张某输注青霉素,导致张死亡。后经鉴定,张某系青霉素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致死。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的行为已构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另一起是2000年9月的一天上午,家住河南省宝丰县某村的村妇王某,因脚疼到该村卫生所医治。经过诊断,医生认为需要输液,并滴注青霉素等药物。于是,医生即给王某做青霉素皮试。在皮试后等待期间,王某出现了反常症状,医生和其助手看到后,迅速急救,并报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求救。大约5分钟后,王某死亡。“120”急救中心医生赶到检查时,发现王某右上肢前臂内侧有皮试针痕,未见阳性反应,因此判断是心脏猝死。王某家属赶到后,听完“120”急救中心医生介绍王某死亡的情况后,将王的遗体拉回家中,于次日埋葬。丧事办完之后,王某家属便将卫生所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共计8.2万元。法院经过质证和调查认为:村卫生所医生针对王某的病情对其诊疗,其诊疗过程没有违反医疗原则,在滴注青霉素前对患者进行了皮试;虽然皮试未见阳性反应,但由于王某的体质等因素出现死亡的后果,属医疗意外。因王某死亡后,其家属未对王某的死因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故对此纠纷的形成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卫生所未督促王某的家属到有关部门申请对死亡原因鉴定,亦应对此纠纷的形成负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告诉称王某之死系卫生所所为,要求赔偿,其理由不能成立。但因卫生所也负有小部分责任,故亦应付给王某家人一定的经济补偿。最后依据有关法律,法院判决被告卫生所一次性给付原告经济补偿费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难看出:青霉素用前一定要做皮试,不做皮试致死,要判刑!如系皮试后意外致死,要申请有关部门做技术鉴定,以确定事故原因。(常怡勇)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三终端周刊第8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