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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人结婚之困:多数有想法没行动
http://www.100md.com 2006年2月21日 中国新闻网
政策:艾滋病人结婚不能拒绝,建言:艾滋病人婚姻权需刑法保障,直面感染者:结婚——只有想法没有行动,【退学:谎称自己得了胃癌】,【生活:去年就搬了7次家】,【治疗:吃药全靠做项目】,【结婚:只有想法没有行动】,专家:消除歧视应保
     中新网2月20日电 据北京晨报报道,2002年轰动一时的四川艾滋病感染者结婚的报道,曾引发社会的大讨论,并有人明确反对艾滋病感染者结婚。在近日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条款对此做出了清晰的解释。

     政策:艾滋病人结婚不能拒绝

    记者从民政部门了解到,对于特殊疾病病人能否结婚,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与已被废止的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设有相似但又不同的一个条款:新《条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而旧《条例》的规定是:“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

    二者的区别是:旧《条例》一直有司法解释,依据《母婴保健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而且在2003年10月1日之前,婚检合格一直是予以登记的前提条件,艾滋病人及感染者在婚检中一旦被发现,就不能登记结婚了。但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而且“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缺乏明确的解释。因此,即使知道对方是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只要申请登记的双方表示是自愿结婚,依法就不能拒绝。

     建言:艾滋病人婚姻权需刑法保障

    艾滋病人有权利结婚,这是他们的基本人权。而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已取消强制婚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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