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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艾『条例』拉近医患
http://www.100md.com 2006年2月24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22期(总第2275期 2006.02.24)
     时近3月1日,新近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即将生效。此前,在国务院发布这一条例后第二天,卫生部也公布了全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从数据中可以看出,艾滋病发病的死亡数已占据甲、乙类传染病发病报告死亡数的第三位,超过了乙型肝炎致死的人数。

    因此,社会各界对这一包含7章64条的新条例寄予了厚望。有评论认为,从国务院及时发布《艾滋病防治条例》可以看出,国家对艾滋病的防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而作为担当防治艾滋病重任的医疗机构,也在未雨绸缪。

    防艾力度逐渐加大

    其实,国家出台《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意向由来已久。据了解,针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近20年来相继出台了《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但是由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涉及禁毒等社会环境综合整治、特殊人群不良行为的改变等多方面因素,比较特殊和复杂,以往法律法规不能完全解决艾滋病防治的问题,进入新世纪后,出台专项法律法规的呼声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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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8月修订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这样规定:防止艾滋病传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仅仅时隔一年半,这个“承诺”得以实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在介绍《条例》制定时的总体思路时说:艾滋病的传播,与人的行为密切相关;艾滋病防治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副司长郝阳评论认为,《条例》的第一个意义就是把政府的职责明确下来。

    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艾滋病性病组组长魏瓦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条例》的出台,表明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到艾滋病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体现了中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重大承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面对这个疾病时采取了如此坚决的行动,来开展全民性的防治运动……中国的防治艾滋病运动远远超过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全球企业抗艾滋病联合会会长理查•霍布洛这样评价我国在防治艾滋病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医院将接受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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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当艾滋病防治重任的医疗界也在冷静关注着《条例》,尤其是当中“治疗与救助”一章最受关注。该章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沈阳医学院附属沈洲医院副院长陈虹表示,《条例》明确指出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前去看病的感染者和病人,这意味着凡是接诊的医院都要坚持首诊负责制,及时治疗;如果出现综合类疾病、专科医院需要会诊等情况时,每家受邀的具备相应诊疗能力的医院必须安排、并优先安排,不得拒诊。

    北京佑安医院艾滋病临床医疗组组长吴昊则指出以往发生的事实:一些医院和医生,在病人检查出艾滋病后,往往既不告知本人,也不给予治疗,而是找出各种理由将病人拒之门外,或让患者到指定的传染病医院就医,而传染病医院的专科治疗是相对薄弱的,往往会延误病情。而在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后,若再发生这样的情况,相关医疗单位和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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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关注此点的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景军直言,这对绝大多数医院来说将是一个巨大挑战。景军教授说,在2005年艾滋病日,北京某健康类媒体记者扮成艾滋病病人到京城6家医院治疗感冒,结果无一例外被拒。《条例》出台后,这些医院就得悠着点了。

    深圳市宝安区某医院的张医生认为:“艾滋病患者受到的不公待遇主要是由大众对艾滋病的恐惧所致,其中也包括医生。”但是作为医疗机构也有自己的苦衷,一些大的综合性医院都没有专门为艾滋病患者设置病房和科室,何况基层的那些小医院,这在$D3布舷拗屏税滩』颊叩恼>鸵街瘟啤6滩』颊咭坏┳≡罕黄渌颊咧怀〔槐匾拿鼙慊岵A硗獍垂夜娑ǎ魑依啻静。滩〉募觳楹途戎味加忻魅贰⒀细竦墓娑ǎ⒉皇悄母鲆皆鹤孕芯龆ǖ摹F涫担短趵凡唤雒魅妨瞬∪说娜ɡ睬康髁怂堑囊逦瘢率瞪希苌儆胁∪嘶嶂鞫腥喜∏椤R虼耍饨皆捍葱碌奶粽健?

    绝大部分医院可收治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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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以上说法,国内一知名艾滋病防治专家表示:在美国,没有一家医院不收治艾滋病病人,不管他是不是专门防治艾滋病的。目前在中国,绝大部分医院都有条件收治艾滋病病人。

    “国家早就应该通过专门的条例来要求医疗机构正确面对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了。”安徽省肺科医院呼吸内科医师李晔表示,“以前对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太弱了,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太多,以致于有临床医生都对其感到恐惧,这本身就是一种误导,现在是该正确面对的时候了。”

    “这是国家以法的形式明确医院在预防诊疗艾滋病方面的社会责任,作为医院,必须毫无条件地执行。”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长办公室负责宣传的胡振表示,“在《条例》未出台之前,我们的做法是发现患者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者艾滋病病人后,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并随之将患者送往艾滋病定点治疗的医院。《条例》出台后,尽管有关部门还没有提出具体的要求,但医院已经开始在应对艾滋病病人的诊疗方面进行准备了。目前,我院传染科的工作职能专门加上了这一条,同时将在全院开展对《条例》的学习,明确职责和任务。”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7期, 百拇医药(戴丹 汪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