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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 消除隐患——从宿州眼球事件谈对医院合作医疗中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
http://www.100md.com 2006年2月25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2.25
     2005年12月31日,《中国医药报》以《宿州眼球事件凸现监管矛盾》为题报道了宿州眼球事件,该事件无疑给药品监管提出了新课题——如何加强对医院在合作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针对该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做好事前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介入,及早处理。

    笔者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院合作医疗所使用药品、器械的监管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审查合作方的资质

    按国家有关规定:医院不得与非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即使是邀请外院医生来院进行手术也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可先查验合作方是否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该合作项目的服务资质,如果是合作方提供医护人员,还要查验医护人员是否具备相关执业资格,如果发现问题,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着重审查药品、医疗器械的进货渠道

    在合作医疗的过程中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往往由合作方提供,合作方自带的药品、医疗器械在医院的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记录中往往没有记载,在医院的购进凭证中也难以查到,很容易造成监管漏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医院履行法定的检查验收义务,验明合作方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以便可对这些药品、医疗器械追踪溯源。

    ■仔细检查药品、医疗器械质量

    要注意药品、医疗器械是否是未经注册的、是否是已被淘汰的、是否是未经批准生产的,等等。通过抽验、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查询、请相关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查等,查清这些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督促医院加强责任感,建立合作医疗质量跟踪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建议医院与合作方签订明确严格的质量事故责任承担协议,督促医院建立合作医疗质量跟踪制度,搜集患者反馈的治疗效果及不良反应,随时掌握患者诊疗后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晏晓波),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