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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药品说明书标签更规范更科学——解读《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http://www.100md.com 2006年3月18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3.18
     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邵明立签发第24号局令,颁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10月15日发布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以录虺啤对菪泄娑ā罚┓现埂?br> 修订遵循的宗旨是什么?《规定》相对《暂行规定》而言,作了哪些调整?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

    ■修订原则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修订的目的在于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加强对药品名称使用的管理,解决目前市场上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公众健康科学合理用药,维护公众健康利益。

    ■主要修订内容

    《规定》从修订规章名称、增加说明书的内容、增加处方组成、增加警示语等十一个方面,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力求通过规范药品说明书、标签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药品名称使用不规范、“一药多名”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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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了规章名称

    将《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修订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主要是由于药品的标签是依据药品的说明书而设计,其内容不超出说明书的范围,因此,应先表述说明书,再表述标签。《暂行规定》为便于表述标签的内容,引入了包装的概念,并将药品的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内包装即药包材。根据《药品管理法》第54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药品包装和标签是两个独立的概念,而本规定仅涉及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因此,本次修订,题目和正文中均修改为“说明书和标签”。

    ■增加了对说明书修订责任的要求

    《规定》明确规定,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同时强调,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订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药品生产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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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了处方组成的要求

    《规定》要求所有药品的说明书必须注明全部活性成分或中药药味。对非处方药和注射剂,由于非处方药可以由消费者自行购买和使用,所以其说明书还应当列出所有处方成分,便于消费者了解所用辅料的情况。注射剂的使用比口服制剂有更高的要求,其中的成分有可能会引起不良反应或者相互作用。因此,非处方药和注射剂还必须在说明书中详细列明全部处方组成。

    ■增加了警示语要求

    警示语是指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其潜在的安全性问题的警告,可以包括药品禁忌、注意事项及剂量过量等需提示用药人群特别注意的事项。《规定》要求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结果,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进一步明确了标签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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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行规定》将药品标签分为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外包装标签从内向外分为中包装标签和大包装标签。“中包装标签”容易引起误解,因为“中包装”实为上市产品的一盒、一瓶等,即最小包装,并非通常所理解的“中包装”概念。而且药品的包装标签规定的是标签内容,而不是包装本身,因此本《规定》将标签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内标签即直接接触药品包装的标签,其他包装的标签即外标签,并分别对内标签和外标签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这样更便于实际理解和执行,避免了原大包装、中包装、内包装概念容易造成的误解。

    考虑到每个药品的外标签有多种,为避免所有的外标签都印制重复的内容,《规定》还明确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内容可以简化,至少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即可。

    ■明确了有效期的表述方式

    《暂行规定》规定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述形式应为有效期至×年×月。许多药品生产企业误以为“有效期至×年×月”不允许表述为“有效期至×年×月×日”,或误以为只能以此形式书写,因此《规定》对此予以明确。同时,《规定》还明确了有效期终止月、日的确定,即药品有效期标注到日的,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的前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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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了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原执行“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指导原则及其补充规定”(国药管安〔1999〕425号文)。本次修订增加了有关非处方药条款。

    ■修订了内标签书写内容

    《暂行规定》规定内标签必须至少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三项内容。《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规定个别品种如中药蜜丸蜡壳至少标注药品名称。考虑到药品有效期是降低用药风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规定》将内标签标注内容由三项修改为四项,即增加标注有效期的要求。

    ■增订了药品名称使用要求

    药品名称使用不规范是目前突出问题。为加强对药品名称的管理,规范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的使用,《规定》将药品名称的使用单列一章,强制要求药品通用名称明显标注,限制商品名和商标的使用。为推广药品通用名称,《规定》除保留了《暂行规定》要求通用名票匦胂灾晔就猓乖黾恿讼喙匾螅跃勒?br>些企业的不规范行为。如通用名称的位置: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等。对于商品名称,考虑到在夜恢中乱┯卸嗉移笠瞪笠祷嵋陨唐访诒昵┲?br>明显标示并进行宣传,这将给临床用药带来不便。因此结合目前“一药多名”的问题,《规定》将商品名的字体大小由《暂行规定》中规定的“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修订为“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使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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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了商标的使用要求

    商标在药品标签中的不规范使用也是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为了限制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将商标在标签的主要位置上明显标注,《规定》明确注册商标可以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但是对于包含文字的注册商标,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用字的四分之一。

    《规定》同时明确要求,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不得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上使用,避免企业利用未注册商标对产品进行宣传并误导使用。

    ■其他有关规定

    由于中药材、中药饮片标签的要求与一般药品有所不同,所以其标签的管理规定另行制订,不再包括在该规定中。

    说明书格式和具体书写细则,将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另行发布。

    本报记者 赵宗祥 龚翔, 百拇医药(赵宗祥;龚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