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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定及操作层面应更为明晰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7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40期(总第2294期 2006.04.07)
     法律界提出——

    对于此次卫生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动,法律界人士认为,对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和具体操作层面还可以进一步明晰,并要从医疗体制和医药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消除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根源。同时,在具体操作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清界限,对一般的医生不宜以受贿罪论处。

    争议:卫生系统是否适用商业贿赂罪

    卫生部此次提出五项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重点,主要是医疗机构人员及卫生行政人员接受贿赂的行为。对此,曾参与卫生部多部规章的起草工作、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刑法》中有关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对卫生系统同样适用,医疗机构、卫生行政人员收取回扣本身已构成犯罪,属于商业贿赂,而且现在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案子也一直按这个原则在处理。

    在卓小勤看来,从一般情况分析,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已经没有争议,“只是以前在执法过程中没有特别针对医药行业,对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查处力度不大,不是很重视;或者有些地方在掌握尺度上有偏差,在执法过程中有放纵。其实拿回扣一直是犯罪,只是现在国家对医药领域商业贿赂重视了,又再提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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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而有专家认为,商业贿赂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在司法学术界尚无统一的概念和界定,争议非常大。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法学研究室主任宋文质教授指出,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目前还很难界定,“构成贿赂罪至少是两方面,受贿和行贿,按理来讲,如果不影响双方单位利益,就很难界定为是商业贿赂。目前的问题是,利益受影响的既不是行贿者也不是受贿者,而是患者,所以是不是商业贿赂就很难界定。

    法律界定:应将行政管理行为和经济交往行为区别开来

    广东省法学会医药卫生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自律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周继华律师认为,商业贿赂罪不是规范的法定罪名,一般来说,商业贿赂罪包括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两个罪名,这是从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与“行贿罪”中分离出来的。但两类犯罪有很大不同,前者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范畴,其主体或行为对象是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而后者属于贪污贿赂罪范畴,其主体或行为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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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在司法界,通常认为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公司和企业,而医疗机构(尤其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也就是说卫生部所说五大整治重点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都不属于商业贿赂。”周继华认为。

    对此,有学者认为,法律显得滞后,有必要进行修改。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也能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实践中应当将行政管理行为和经济交往行为区别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构成商业贿赂的,应按商业贿赂犯罪处罚。

    国家有关部门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前不久,《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新修改的第163条内容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一修改,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医药行业被列入惩治之列。但这一修正草案尚在讨论之中,并有专家指出,对于“数额较大”等概念,在操作层面依然不好把握,难以界定受贿多少算是商业贿赂,这方面可以更加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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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清界限:情节较轻者不宜以受贿罪论处

    周继华对记者表示,在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因为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主体比较难以界定,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公立性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等行为,一般还是采取受贿罪进行处罚和判决。

    “在整治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过程中,更应该关注受贿主体之一的普通医务人员,医生本来是救死扶伤的,但现在有的医生眼里只有回扣,不考虑对病人是否有利,严重扭曲了医患关系。”卓小勤认为。

    不过,宋文质却指出,结合目前医药行业的实际情况,在处理涉嫌商业贿赂案件时,要分清几个界限:一是分管院长如果对此事采取默认或鼓励,应当严肃处理;对相关科主任也要严肃处理,追究领导责任“但对一般的医生不适宜以受贿罪论处,除非是情节非常严重的人。因为很多医生收回扣也是行业和医院大环境所致,如果都以受贿罪论处的话,全国很多医生可能都在此列。”

    卓小勤还提出,关于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关键还要分析其形成的环境和根源。这不仅是医疗体制的问题,更重要的原因是医药行业产业结构失调,形成药厂间的恶性竞争,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需进一步加大。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13期, http://www.100md.com(张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