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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74501
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的相关法律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8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4.08
     主持人:本报记者 王东海

    嘉宾:四川省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局 彭建永

    陕西省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冀华山

    福建省三明市药品监管局 杨秀梅

    河南大学药学院医药法律研究所 于培明

    四川省广元食品药品监管局 胡昌平

    背景:

    近年来,多数医药连锁公司通过“加盟”的方式吸纳零售药店进行扩张,这一形式确实给加盟合作双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连锁公司低成本、高速度地壮大;加盟药店享受着品牌效应带来的种种好处。

    然而,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加盟药店突然神秘失踪,连锁公司不得不为几十万元的货款“埋单”;加盟药店私自组织货源,甚至另起炉灶,药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连锁公司却要承担品牌损失……加盟带来的诸多后果让人难以预料。

    ■加盟店是否具有独立主体资格

    主持人:作为企业,市场主体是其参与市场竞争的“入场券”,是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那么,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公司后,其是否仍然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为什么?

    冀华山:我认为,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仍然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加盟连锁是连锁公司与加盟店(零售药店)签订加盟连锁合同,连锁公司有权收取加盟费,负责提供管理、培训、较低价格的药品货源等服务;加盟店有权使用连锁公司的“字号”或“商标”,享受连锁公司提供的服务,但必须交纳加盟费。加盟连锁是一种互利关系,连锁公司通过转让自己的名称专用权或商标使用权进行收益,通过“多个点”的布置来宣传自己;加盟店通过合法取得连锁公司的名称专用权或商标使用权,通过连锁公司的培训、管理,通过“品牌”效应,来提高自己的市场地位,增加营业额,获得更大的利润。连锁公司与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约定分别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加盟店对自己的“药店”具有所有权,对“药店”里的人、财、物具有绝对的支配权。所以,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仍然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杨秀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第二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同时,第四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可见,连锁药店是由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总店(以下简称总店)和若干个加盟店组成。那么若干个加盟店是否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这就要看加盟连锁的形式。目前,加盟连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特许连锁又称合同连锁或特许加盟连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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