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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为医疗机构用药立规矩 使用药品必须备案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13日 《当代健康报》 2006.04.13
     本报讯(记者 王丽云) 我国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对药企生产药品和药店经营药品有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对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却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这种情况,济南于1993年制定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随着新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法律体系的形成,济南市于近日修订了该办法并正式施行,并要求所有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到药监部门备案。

    针对目前部分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方面存在的问题,如药学技术人员缺乏、整体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购药渠道不规范、药房条件不符合要求等,修订后的《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聘用的从药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职称或经市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学技术考核合格;医疗机构的药房应当全封闭隔离,必须做到卫生整洁,药品定位放置、标志醒目,不得与兽用药、环卫杀虫剂、灭鼠药、消毒药、化学试剂及其他非药品混放。

    依据《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制定的《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备案办法》将于5月10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后使用药品的,应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据悉,今年下半年,济南将对六个县(市)区农村卫生室进行全面检查,药品对发现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此外,济南市还将在全市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中开展创建文明诚信药房活动,不断提升药品使用缓解质量管理水平。,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