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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械购销中 受赠行为是否合法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13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6年第14期
     [案例] 某三级甲等骨科专科医院长期从某医疗器械经营公司购买一种进口品牌钢板。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医院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协议书》,双方约定医院每采购10万元的该品牌钢板,公司免费提供给医院1.5万元该品牌钢板。协议执行2年后,在一次工商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中,工商部门认定医院与该公司的购销关系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并对双方给予了行政处罚。

    [分析] 目前在医疗行业中普遍存在一种错误观点:医院在药品或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购销过程中,可以接受企业的药械赠与(也可称之为附赠)。作为医院管理者自然认为,药械购销中接受企业的赠与对医院是没有任何不利之处的。有些医院把接受赠与的药械免费或折价用到了贫困患者身上,这种行为似乎无可厚非。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此种普遍存在的行为实际上是违法行为,是一种破坏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商业贿赂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必须对接受的折扣、佣金如实入帐。”

    此种赠与药械的行为显然属于回扣。人们往往错误地认为回扣只能以现金形式表现。实际上,回扣的表现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回扣的表现形式不限于现金,而是复杂多样的,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其他方式,只要最终可以量化为现金(用现金估价)就可以了。

    此种赠与药械的行为是否属于折扣呢?在医疗行业,有人对折扣的法定涵义认识不清,把非法的商业贿赂当成折扣。有关折扣的认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已有明确表述:“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可见,折扣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减让,而退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所以折扣也称让利,即价格让利,只能以货币形式表现。

    在超市,在销售商品中经常会有买几送几的促销活动,是否合法?实际上,我国法律并不对附赠行为完全禁止。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个人附赠现金或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可赠送小额广告礼品。可见,我国法律仅禁止经营者之间的附赠行为,而并不禁止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附赠行为。为了维护药械销售行业的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医院如果认为供货商的价格不满意,只能通过折扣现金如实入帐的形式让供货商让利,而不能采取上述案例中的方法。当然,接受药械企业类似于签字笔、笔记本类的小额广告礼品是合法的。医院的管理者切不要以良好的初衷,做出违法的事情。,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