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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师需要制度护航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21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46期(总第2300期 2006.04.21)
     近日,有一位药师向笔者诉苦:他负责医院的临床药学工作有一段时间了,虽然小有成效,却搞得他焦头烂额,这是为何呢?原来,他只是“兼职”做临床药学工作,同时还要和药剂科的同事一样完成发药等日常工作,于是,他经常会遇到分身乏术的情况,这边发药工作还没完成,那边临床科室却电话急着来催他过去,他只好将手里的事扔给旁边的同事后跑去临床科室,结果药房的同事忙不过来,时间一长便频频埋怨。另外,药房的事有时候也不是想丢下就能丢下的,有的比临床科室催得还紧,所以他也不能次次都优先保证临床科室的需求,几次下来,落得临床科室也对他有很多的不满意。自己两头跑累得要命,到最后却两头不讨好,让他很是郁闷。

    这件事分析起来似乎很简单,是药剂科主任工作安排不当所致。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就应该安排专职专人来做。但提到这里这位药师又是一肚子的苦水:他也和主任提过,但主任也有苦衷。医院既要跟上“形式”开展临床药学,但事实上又不够重视,没有专项的资金落实,要是安排他全职去做临床药师,工资、考核怎么算呢?都是未知数。所以,到现在他的临床药师这块工作的报酬都是一笔糊涂帐,委实让他的积极性有些受挫。
, 百拇医药
    类似这位药师的尴尬,在很多刚刚开展临床药学的医院并不鲜见,药师兼职做临床药学工作,并义务查房,义务会诊,相关报酬等应有的体现却处于缺失状态。临床药师的作用众所周知,但为何临床药学、临床药师倡导多年来却仍处于这样一个尴尬的境地呢?笔者认为,这其中纵然存在临床药学“有为才有位”的因素,但客观上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需引起重视,即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甚明确,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临床药师制度。

    到目前为止,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有的虽有提出开展临床药学,但都没有硬性规定“每个医院均应设置临床药师”,更没有相关的监督机制。只是在卫生部出台的《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卫医发〔2005〕104号)中,强调“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数量合理负责临床药物遴选处方审核参与查房会诊等。”但由于其内容不够明确、详细和完备,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

    而从目前医院的生存方式来考虑,建立一个硬性的可操作性的临床药师制度,对于发展临床药学来说非常重要。开展临床药学,确实有利于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工作模式,有利于医院为患者提供安全、及时、人性化的服务,但同时也要看到问题的另一面,从短期来说,医院设置了临床药师,不但不能为医院创造利润,反而降低了利润。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医院得为临床药师发薪水,为培训临床药师和购置必要的设备花费资金等,可国家又没有具体规定临床药师协助医师提出个体化给药方案、血药浓度监测等的收费标准。同时,由于临床药师的存在,滥用药情况会大大改观,直接导致药品的销售额减少。经营成本的增加和利润的减少这一增一减,在一些比较短视的医院管理者看来,无疑是吃力不讨好。所以,国家建立完善的临床药师制度,“护航”医疗机构设置临床药师,才有望硬性解决一些医疗机构“口头上重视、实际上忽视”的情况。

    另外,对“药师下临床难”这个喊了多年的难题,应该认识到临床药师制度缺失也是很重要的原因。应该承认,我国临床药师数量少、整体素质欠佳,知识、能力结构不尽合理,与临床药师的要求有一定距离。但我们也相信,只要临床药师能借“制度”之力先深入到病房,与医护人员、患者进行广泛沟通,从每天学一个药品的说明书、每个月学一种疾病的药物治疗原则、一年弄明白某一科的用药做起,很快就可以参与到药物治疗的全过程中来。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15期, 百拇医药(赵民生 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