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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自然转归导致的人身损害不属医疗事故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21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46期(总第2300期 2006.04.21)
     案例

    产妇某甲,25岁,孕39周临产收住妇产科。翌日晨宫口开全一小时许,因产程无进展行会阴侧切,产钳助产。由于产钳未扣拢,加上流血过多,改行剖腹产手术。术前胎心116次/分,诊断:①第1胎,孕39周滞产,头盆不称;②胎儿宫内窘迫。剖腹取胎一男婴,3.7kg,呈青紫窒息,立即抢救。行气管插管后约1分钟,即很快出现皮下气肿、气胸、气腹,全身皮肤呈樱红色,当即死亡。婴儿死后尸检结果:①双肺羊水吸入性肺炎,气管支气管大量粘液样物,羊水充填。②舌根两侧、喉头、气管、食道周围软组织挫伤、出血,隔肌损伤有破口。③全身皮下气肿、气胸及气腹。

    评析

    疾病自然转归,简单地说就是指患者的病情自然发展的结果,例如:病情恶化、外伤截肢等等。任何疾病从发生到终结是一个连续的病理生理动态过程,医疗手段作用于疾病自然转归的某一过程,缩短疾病向康复转归的进程,疾病的病理生理进程尽早被终结是医疗行为追求的转归结果。如果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确实是疾病自然转归造成的,医学的发展还达不到有效治疗或治愈的程度,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没有失误,就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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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中,尸体解剖证实,婴儿气管、支气管内有大量粘液样物、羊水充填。故认为胎儿宫内缺氧,致二氧化碳蓄积刺激呼吸中枢,造成胎儿在宫内吸入了大量羊水,所以娩出后呈窒息状态,称之为新生儿肺大量吸入综合征。由于羊水内有较多的胎粪和细菌污染,则产生炎性反应即可成为羊水吸入性肺炎。其预后及转归,取决于婴儿一般情况及对症治疗反应的敏感程度,如一般性情况不好,对治疗反应差,则可进一步形成败血症,或并发心力衰竭,均可危及生命。抢救新生儿,行气管插管是必要的。但由于新生儿的特殊解剖生理特点,加之操作者精神紧张,致插入后穿破纵隔至隔肌,而形成皮下气肿、气胸、气腹,为病儿死亡的直接原因。病儿病情危重,如不行气管插管亦难以挽救。鉴于新生儿特殊解剖生理特点,气管插管难以避免出现危险,故定为并发症。要对经治医生进行教育,总结经验,接受教训。

    疾病依其病种、程度有不同的转归,但任何疾病的转归不外乎痊愈、病情好转或者死亡。所谓痊愈是指患病肌体的病理生理机能、代谢障碍完全消失,形态结构的损害完全得以修复;一切临床症状与体征均先后消退,肌体内部各器官系统之间的关系以及肌体与外界环境之间的协调关系得到完全恢复;因疾病所致的病理心理反应也得以恢复正常。病情好转表现为肌体的病理性变化基本上得到控制,主要临床症状、体征已经消失;但体内仍然存在某些病理变化,通过代偿作用可维持正常的生命活动;或者遗留肢体缺失、关节功能障碍等形态结构的永久性损害。至于死亡则是生命活动的终止,死亡原因可以是生命重要器官发生严重的不可恢复的疾病,或者是慢性消耗性疾病引起的多器官系统功能衰竭,或者是由于失血、休克、窒息、中毒等原因使各器官系统之间的协调发生严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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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正确区分疾病的自然转归与非正常转归,有利于判断医疗行为有无违反操作规程并导致非正常的损害。疾病自然转归是病情自然发展的结果,在医务人员出于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而千方百计尽最大努力去救治患者之后,由于疾病的自然转归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医务人员也无能为力。实践中由于疾病的自然转归引起的医疗纠纷也很多。主要是患者和家属认为医院是治病的,患者在医院里花钱治病,没有治好病或者最后死亡,就属于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医院和医务人员就应该承担责任;或者围绕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由于疾病自然转归而导致的分歧,将人身损害的后果归结于医务人员的失误,治疗不当或治疗措施不力。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确实是疾病自然转归造成的,医学的发展还达不到有效治疗或治愈的程度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没有失误,就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15期, http://www.100md.com(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主任 王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