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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渠道或变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12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53期(总第2307期 2006.05.12)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了这两类特药定点批发企业在全国的布局安排和相关事宜。这个被认为是“将引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渠道之变”的通知,得到了相关企业的积极响应。

    将设三家全国性批发企业

    事实上,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经营审批体制进行调整,以实现“限定销售渠道、减少流通层次”的意向在去年就已经相当明确。200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11月1日该《条例》正式执行。《条例》在该类药品流通管理方面有较大变化:SFDA负责全国性批发企业(即原一级麻供点)的审批,原属于SFDA审批的区域性批发企业(即原二级麻供点)改为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在此之前,按照原先的管理体制,麻精药品的所有监督管理、审批权限在SFDA,由国家指定生产企业,审批生产计划和生产数量。流通领域采取统一调拨或者收购,生产企业直供全国惟一一家经营企业中国医药集团,再由国药集团向全国多家二级麻供点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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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的出台正是对《条例》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与补充。《通知》指出,SFDA根据《条例》的规定,决定这两类特药在全国设立三家全国性批发企业,分别在华北地区、华东地区和西南地区各设立一家,并规定全国性批发企业之间不应存在产权关系或者同属于一个母公司。其中申报全国性批发企业的应当是连续三年总销售额位列全国医药商业企业前15名,并符合《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企业,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2006年5月31日。

    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布局安排,则根据当地这两类药品的需求和供应量决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年销售额连续三年在500万元(指销售给医疗机构含税价,以下同)以上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区域性批发企业不超过三家,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两家,100万元以下的可设立一家。

    《通知》同时还要求,对原有区域性批发企业已超过《通知》公布的布局数量的行政区域,在一定时间内可保留现有区域性批发企业,但应逐步加以调整。SFDA要求各省(区、市)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域性批发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对不能履行供药责任或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应当及时依法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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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利润增长点出现

    “这个改变对我们生产企业肯定有一定的影响。”国内某麻醉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士告诉记者。“比较大的一个变化就是网点变多了。总的来说多家经营、多家竞争的原则符合国家政策,有利于避免垄断,对我们企业是件好事情。”同时该人士还提到,“网点变多后,在发货方面的运输安全压力和风险可能变大。另外,以前是一家经营,现在是多家,企业的渠道肯定要所有调整,运营成本也会有所提高。”

    而批发企业对此政策的出台显得相当兴奋,因为这可能意味着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出现。“对我们来说这是一个绝好的机会。在利润方面,麻精药品属于特殊管制的药品,具有独特性,肯定比一般的普药利润情况好一点。”九州通董事局副主席刘树林说。

    山东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孔宪俊向记者表示:“我们对这一块很感兴趣,正在争取全国性批发企业的资格。如果获批,则可以开拓一块新的市场,增加销售额。这一块业务的毛利率较高。普通药品是2~3个点,这一块应该有10~15个点。反正申请了,不知道结果会怎么样。它要求申报全国性批发企业的应当是连续三年总销售额位列全国医药商业企业前15名,门槛设置还是比较高的。”

    在刘树林看来,这将是其开拓和扩展医院终端的好机会。“我们也申报了,如果获得这一块的资格,将能更好地满足医院的需求。我们的条件、规格不一定会比原来国有体制的条件差,只是以前没有机会做而已。”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53期, 百拇医药(康义瑶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