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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偏远地区农民用药安全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12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53期(总第2307期 2006.05.12)
     SFDA出台《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

    本报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了《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下称《规定》)。

    据介绍,多年来,偏远地区农民用药始终是个难题,为解决这个问题,保障偏远地区农民用药安全、经济、方便,结合近年来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情况,SFDA出台的这个《规定》,对药柜设置范围、经营的药品品种、设置条件等作出了规定。《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偏远地区农民用药问题,进一步推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规定》指出,药柜是指以保证村民用药安全、及时、方便为宗旨,由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药品经营活动的延伸,在村设置的药品销售点,药品零售企业限于所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申请设置药柜。《规定》适用于没有卫生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的农村偏远地区村级药柜的申办及监督管理。

    药品经营企业设置的药柜经营的品种原则上限于非处方药,品种目录由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药品经营企业对所设置的药柜实行统一管理并承担药品质量责任,药柜所经营的药品必须由设置药柜的药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药柜经营人员不得自主进货。设置药柜的药品经营企业应执行药柜质量管理文件,对药柜经营人员进行相应的药学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以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

    对设置药柜的条件,《规定》从四个方面进行了界定:一是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是药柜经营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健康状况符合经营药品的有关要求;三是药柜放置及拆零销售设备清洁卫生,外用、内服药相对分开,不得将药柜与有毒、有污染的物质设置在同一场所内;四是具有保证所陈列药品质量的相应条件和措施。

    申请设置药柜,由申办企业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同意筹办的在申办单位完成筹办工作后,组织现场验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及监督,并根据设置药柜的条件及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药柜验收实施标准》。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53期, 百拇医药(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