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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四国传统医学立法经验启示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团赴欧考察立法随感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12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533期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中医药立法培训团,日前对比利时、丹麦、瑞典、挪威4国进行了专题考察,了解欧洲传统医药管理及立法的情况。大家一致认为,要认真总结和借鉴欧洲发达国家对待传统医药的态度和立法管理的经验,以加快推进我国传统医学立法进程。

    就传统医学立法情况而言,他们了解到,比利时政府要求卫生部对补充/替代医学起草法案,1999年4月29日,国会通过了此项法律,1999年11月比利时政府颁布了该法律的实施细则。该法律有关于顺势疗法、整脊疗法、正骨、针灸的条款,并认可其他形式补充/替代医学技术,对补充/替代医学的行医者的注册开业、行医规范、及违法处罚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建立了补充/替代医学委员会,为政府提供补充/替代医学行医方面的建议。

    瑞典的国家卫生福利部设有公共卫生和医务人员注册处,1989年,瑞典对符合整脊疗法教育委员会标准的整脊疗法师予以承认,整脊疗法师有权获得执照并在国家卫生保健服务机构注册。1994年,官方将承认范围扩大到自然疗法医师。此外,根据GMP标准生产的顺势医疗的药物也是合法的。瑞典议会还要求替代医学委员会全面检查有关补充/替代医学在瑞典的社会地位的各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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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威有欧洲最早的非对抗疗法医师行医的管理规定,其第一部立法可追溯到1619年。自1990年开始,整脊疗法师被正式承认为卫生保健服务专业人员。2003年6月27日,挪威颁布了《有关替代疗法》的第64号法案,并于12月11日分别颁布了《关于替代医学执业者的注册》1500号条例和《关于替代医学的市场行为》第1501号条例,对替代医学实行了较完善的立法管理。

    丹麦有两部法律对补充/替代医学的行医执业进行管理。药品法规定了天然药物的制作和销售;行医执业法允许非西医医生行医,不考虑其培训状况及以前是否为官方批准。

    培训团成员感到,欧洲4国对传统医药立法管理的经验给我们深刻的启示:

    一是正视传统医学的作用,承认其合法地位。在这次考察的国家中,传统医学都不是其主流医学,但他们无一例外地都认识到传统医学在公众健康保障中的作用,从而在法律上承认其地位,且采取了一种较为宽松的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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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对传统医学实行立法管理已经成为世界发展趋势。4国都对传统医学实行了立法管理,尤其可贵的是,这些国家都能够随着形势的发展对法律不断修改完善,体现了依法管理的法律精神。

    三是中医药在欧洲发达国家的传播和应用需要立法、标准和宣传推动。中医药作为传统医学的主要代表,在欧洲发达国家的传播和应用还非常有限,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完整的法律制度、通行的标准体系和有效的宣传推广。因此,中医药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方针与战略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四是国际传统医学的发展与管理形势促使我国必须尽快对传统医学立法。中国是传统医学的主要发祥地,中医药是WHO认可的最为完整系统的传统医学代表,我国传统医学的立法应该成为世界传统医学立法的典范和榜样。

    结合我国的传统医学工作实际,培训团建议:加快推进我国传统医学立法进程,集中更加雄厚的力量投入立法工作;坚持按照传统医学特点管理的原则,正视传统医学的重要地位作用,珍惜传统医学的科学文化价值,遵循传统医学的自身发展规律,并在法案中充分体现;对中医药以外的其他传统医学采取更加宽松的政策,我国的中医药目前已经成为国家的主流医学之一,但还有一些民族、民间疗法尚未被认可或纳入法律管理,这次立法应该充分考虑,并给予宽松的管理政策;正确判断中医药在世界各国的传播与应用形势,努力加强与各国政府间的中医药交流和合作,通过主流渠道推进中医药在世界范围的传播与应用。组织开展世界传统医学立法管理情况的宣传与报道,为我国的传统医药立法大造舆论,以达到统一全国上下、行业内外思想认识的目的。, 百拇医药(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