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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冒充“药品”宣传销售做何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13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5.13
     ■话题回放

    A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县剧院销售一种“风湿药”,并大肆宣传药品疗效,蛊惑群众购买。经执法人员调查,原来是某保健品公司销售员赵某正在促销一种叫“蛇蝎追风活血灵”的产品,该产品的批准文号是×卫健准字(2003)第051号,但负责宣传的讲师却大肆宣传其功能主治,并宣称该产品选用乌蛇、全蝎及多种野生名贵中草药的精髓,采用苗家奇方研制,对风湿病、关节炎、坐骨神经痛、摔伤扭伤等疾病有神奇疗效,误信宣传的群众争相购买。对赵某的这种行为该如何查处,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进行定性处理,由于无被冒充的具体的药品名称和药品标准,药品检验机构无法进行质量检验,因而无需检验报告书就可实施处罚;有人认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进行定性处理,且无须进行药品质量检验;也有人认为,应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观点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蛇蝎追风活血灵”的批准文号是“×卫健准字(2003)第051号”,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药品的定义,可以判定该产品不在药品定义的范畴,不是药品,药品监管部门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不过赵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和《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本法和《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非药品涉及药品宣传等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对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非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σ平挥泄刂鞴懿棵乓婪ù怼?br> 因此,笔者认为,药品监管部门应将此案移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宁夏区吴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曹立庆

    ▲笔者认为,话题中赵某等人的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理由如下:赵某等人在影剧院将保健品宣传为“特效药品”,夸大产品功能和疗效,欺骗消费者购买,其行为显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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