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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电子病历莫忘学习法规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18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5.18
     近两年,我国以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和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为主要内容的行业信息化市场取得了快速发展。据赛迪顾问报告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医疗卫生行业信息化总体市场规模达到36.9亿元人民币,比2003年增长43%,医疗信息化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高峰期。这说明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医院开始从基础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HIS)向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临床信息系统(CIS)推进。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也成了我国各医院信息化建设的热点。

    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医院信息系统已初具规模,许多医院相继建立起了医院范围内的信息系统,为我国电子病历的研究和应用奠定了坚实基础。国内成立了电子病历专业委员会,对电子病历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越来越多的医院开始以电子方式传递与存储病历,不仅提高了医生的工作效率,也带来了传统监督模式的变革。

    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病历可作为处理医疗纠纷、审理医疗官司的重要证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由于“举证倒置”的实施,各种病历资料不可或缺,电子病历为提供完整的病历创造了条件;病历作为司法依据,其真实性是重中之重,电子病历可以运用多种数据安全技术确保病历的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根据这一法律,今后电子签名将与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传统的病历书写中,各级医务人员都在病历上手书签名,而在电子病历中,不能采用传统的手书签名,取而代之的是电子数据签名方式。这种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往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现在,新出台的法律给出了明确说法,电子签名将与传统的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进一步保证了电子病历的合法身份。

    虽然,《电子签名法》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效力,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解决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但是,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还是很原则的,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如何做到符合该法的具体要求,仍有待于业内人士,尤其是医务人员进行深入探索。依法规范电子病历使用行为,将有利于电子病历的研究和发展。

    目前我国已有一批医院建立起了医院信息系统,具备了向电子病历发展的基础,部分医院也已经开始了对电子病历系统尝试性的建设。但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出台一些有效规范电子病历的政策性文件。

    因此,有业内人士称,我国在电子病历上面临的最大困难不是技术不成熟,而是软环境不成熟。电子病历要发展不仅需要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医院自觉提高自身信息管理水平,也需要政府推动,通过制定相应政策,完善法律环境,用良好的软环境帮助电子病历建设。

    文/温雅歆 黄凯, http://www.100md.com(温雅歆;黄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