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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索赔只是一种诉讼现象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26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59期(总第2313期 2006.05.26)
     编者按:近日有医院的读者来电反映了他们关于“医疗事故是否能设定最高赔偿限额”的疑问,称目前有的患者动不动就向医院提出几百万元的天价索赔,让医院很难承受。最近湖南衡阳市就又出了一起“天价”医疗索赔。原告黄国洲的女儿黄娟因颈部外伤入南华大学附属一医院急诊,经治疗虽然生命得到了抢救,但一直没有恢复神志,成为“植物人”,衡阳市医学会、湖南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都是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黄国洲向法院起诉该院,提出1610万元的天价索赔,其中含预计黄娟今后45年的后期治疗费用1500万元。对此,这位读者提出,对于交通事故,法律就设定了最高死亡赔偿限额,是否对医疗事故也能设定一个最高的赔偿限额?本报邀请有关专家对此作了解答。

    陈云芳(上海律师协会医疗纠纷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医疗事故赔偿是一个十分复杂和沉重的话题。

    因为患者本身面临着就医的压力,医师面临诊治的压力,所以,任何一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医疗事故的发生。但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人无完人,所以,无论如何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几率。这时,赔偿就摆在了各方面前。而由于目前医患冲突的现状,针对医疗赔偿诉讼的天价案不断涌现,不仅时时成为舆论的亮点,同时也在医务人员心中增加了巨大的压力。那么,针对医疗事故赔偿是否有规则可循?答案是:有,又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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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怎么讲?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五十条,针对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即使是针对争议最大的后续治疗费(包括后续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由专家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作出医学建议,一般以实际发生为原则,也就是法院不会无缘无故的判决医方承担数十年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司法实践中除医患双方调解案件对后续治疗作出一次性解决外,一般予以保留,待实际发生时按照基本医疗费用结算。所以,本案中反应的“天价”索赔案只是一种诉讼现象,也就是任何人都有起诉权,但不一定都有胜诉权,最终的赔偿结果将大大小于诉讼标的,因为赔偿的焦点之一“后续治疗费”将难以得到即时赔偿的支持,只能予以保留。公众的关注点一般着重于开始,很少有人关注案件的结果,所以,许多人对医疗事故赔偿有了误解。

    没有,又怎么讲?

    法律最终维持的是正义和公正。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但这是道德范畴的概念,所以,法律只能支持相对的公正。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同时也由于大家对医疗空前的关注,针对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将对《条例》有所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就是实例,针对同样的赔偿项目,司法解释较《条例》一般提高了数倍,甚至可达10倍。按照司法解释的精神,医疗事故赔偿应当适用该解释,包括交通事故。将来,医疗事故赔偿的数额可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加。如果真是这样,医院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加上保险等机制的欠缺,加重赔偿将对医学发展极为不利,也必将最终影响患者的利益。

    所以,医疗事故赔偿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妥善处理,有利于各方利益的维护。但无论如何,目前状态下适用的《条例》是最合适的依据,所以,目前状态下的医疗事故赔偿也是有限额的赔偿。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19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