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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79618
护患纠纷成因法理分析与防范对策探讨
http://www.100md.com 《中华实用医药杂志》 2006年第5期
护患纠纷,,法律法规;医疗纠纷;防范,1护理纠纷发生的原因及其相关法律关系分析,2对防范护理纠纷和谐护患关系对策的探讨
     【摘要】 本文依据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床护理实践,对护理纠纷发生发展的有关因素,从法理学角度加以分析讨论,并就护患纠纷与事故的防范对策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法律法规;医疗纠纷;防范

    随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与完善,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护理人员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为患者提供服务,在临床护理工作中,如何从法律角度依法履行护理服务行为、力求减少与避免发生护患纠纷、出现纠纷后又应如何依法妥善处理仍是需要加以重视的问题。医疗纠纷产生原因大抵以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技术水平和敬业精神等缺陷最为常见,由于护理人员负责具体而又直接的操作工作,如若工作中粗心大意、操作失误、擅离职守也易导致纠纷,笔者试从法律关系角度做一探讨。

     1 护理纠纷发生的原因及其相关法律关系分析

    1.1 护理工作中查对制度执行不严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程,防范医疗差错事故。大多数护理纠纷案例的发生,属于护理差错范畴的居多,多因护士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引发。例如粉针剂未经配套溶媒溶解,误将粉针剂溶媒单独注射。在执行甘露醇输液治疗中,如在输液前观察液体没有做到“一看、二倒、三摇、四再看、五拧瓶”等检查,有可能给患者使用结晶状的甘露醇,导致患者不满甚至纠缠不休酿成纠纷。此外,在执行医嘱过程中,由于“三查、七对、一注意”制度执行不认真、不细致,导致患者服错药、打错针的事例屡见不鲜。

    1.2 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不强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依法尊重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如给患者治疗、服药执行查对制度不严格,造成患者服错药、打错针,甚至实施错误治疗,虽然患者不出现相关副作用的症状和体征,但是由于护理工作的过失行为,给患者的心理、生理带来了潜在的不良影响,事实上侵犯了患者的健康权,患者常常要求索赔。因此,护理工作中必须增强“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意识,护理行为上的过错,客观违反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尽管损害后果不明显,但存在侵权行为,难怪患者维权,要求赔偿甚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3 患者及其家属的过度维权 患者和家属维权意识增强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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