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保健版 > 健康快讯 > 怡情益寿
编号:11206721
退休后再受聘 遭遇伤害如何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1日 《当代健康报》 2006.06.01
     如今,许多人在离退休后,为继续发挥自己的“一技之长”,受聘于其它企事业单位。如果在聘用单位工作中受到伤害,是否为工伤,由此引发的纷争是劳务关系纠纷还是劳动关系纠纷?

    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二条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组部、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等七部门《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86)32号规定,离退休人员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由聘用单位按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

    因此,离退休人员虽然不属于在职职工的范畴,但被用人单位聘用期间,事实上形成了一种“特殊劳动关系”。为保障受聘退休人员工伤后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如发生工伤的,聘用协议有约定,可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 言),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