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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中暗藏法律风险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2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62期(总第2316期 2006.06.02)
     今年以来,随着“检查单互认”在各地陆续推行,医院也遇上了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再诊医院邀请影像科医生会诊增多,引起患者不满;一旦发生医患纠纷,所留存的外院检查结果其法律效力是否等同本院检查单?如果外院检查有误,再诊医院是否能完全免责……对此,有律师提醒医院注意,医院在“检查单互认”的操作中要充分考虑患者的权利;外院的检查单作为证据,其抗辩力的强弱也是值得关注的新问题;而外院检查如果有误,再诊医院也要充分认识到自己在何种状态下可以完全免责。

    6月1日起,北京市约50家三级医院在血细胞计数结果的互认标准基础上,推出了实行临床生化、临床免疫等项目互认标准。根据《北京市三级医院检验结果相互通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不影响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前提下,患者只要能够提供由检验结果互通医院出具的报告单,再诊医院原则上应对报告单中相互通用项目的检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

    《规定》还指出,由于医疗检查的特殊性,出现急诊、急救病人时;在疾病发展过程中,临床检验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一定影响时;以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等情况时,需进一步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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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为了保证检查结果通用,北京市卫生局要求互认医院之间必须使用统一的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报告单。同时,临床实验室所用的各种仪器、试剂、校准品等也将进行统一,一旦检测系统发生变更,必须报告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重新进行有效性验证,以保证检查结果的参考价值。同时,CT、核磁共振等大型放射影像学检查也有望在年底前纳入检查互认范围。目前,有关专家正在对此类大型检查的互认标准进行规范。

    此前,江苏南京、湖北武汉、山西太原以及广东中山等地也陆续在今年上半年施行了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并对互通的医院定期审查。从实施情况来看,尽管各地在出台该规定之前经过了详细的讨论,但是医院在运行过程中还是遇到了种种困难和困惑。在南京,有的病人只能提供CT片,不能提供读片结果,需要再诊医院影像科医生的会诊,患者因会诊程序复杂要求重新检查时,却被医生以规定要求不得随便重新检查为由拒绝,这引起了患者的不满。还有的医生担心“借用”外院的检查结果,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其法律效力能否等同于本院的检查,如果外院检查有误,责任又该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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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执行《规定》可能侵犯患者权利

    根据较早实施“检查单互认”的南京等地的相关规定,对于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等检查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医院间应相互认可,患者不能提供诊断报告时,可凭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由本机构影像科医师出具会诊报告。同时要做好对患者的宣传工作,减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查。

    规定在南京实施后,患者发现,医院的检查确实有所减少,但会诊却增加了。有的患者因会诊手续复杂提出再拍张片子,但医生为了不违反规定,还是坚持会诊看片。

    “实际上,这种做法已经侵害了患者的选择权。”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的姜旭日律师提醒道。

    他认为,各地对于检查互认的规定,初衷是为了避免医院不合理检查,减轻患者负担,节省医疗资源,但对于各医院之间出现重复检查现象不能完全予以否定,因为重复检查现象本身体现了患者在多家医院之间反复考察、诊治、比较的权利行使,也证明各医院在面对法律风险时都予以高度重视,科学对待。医院是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患者在医院的有偿消费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有很大的自主性,医院和医生的职责是回应患者的合法消费权利,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上述做法并不合适,它侵害了患者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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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不应该机械执行《规定》,而应该告知患者有重新检查或者等待会诊两种选择,由患者自主决定。”姜旭日建议。

    外院检查单抗辩力较弱

    对医院而言,另一个比较困惑的问题是住院病人的检查结果如何实行互认。南京、海南、北京等地的互认规定中都有明确的条文,要求对于住院病人,外院资料须留存的应该留存。对此,很多医院心存疑虑,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外院的检查资料能否作为证据,它的法律效力与本院检查资料的法律效力是否等同?

    广东法学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邦达律师事务所周继华律师告诉记者,证据是在诉讼过程中能证明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根据,外院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是抗辩力较弱。

    周继华解释说,国家已经制订了整套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生在执业过程中的诊疗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医生必须对患者负责,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是不能少的,而现在各地检查单的互通规定只是地方行政部门的规范。当出现医患纠纷时,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医院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尽管医院采纳外院检查资料的做法符合地方有关规定,但是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这种做法不符合《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所以,以一份外院的检查资料作为证据进行抗辩,其抗辩力不强,如果要证明医院没有过错,还必须拿出其他的证据。假如本医院也进行了检查,即使得出同样的结论,这一份检查单抗辩力要远远强于外院的检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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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互认规定把医院推入了两难的境地,医院既要不违背现有的法律法规,又要符合地方的规范,只能奉行患者自主的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周继华指出,“假如患者不愿意重做检查,要求医院采纳原有的检查单,医院要在病例上写明情况,并且要求患者签字确认,同时要密切观察患者病情与检查单结果是否符合,发生纠纷时尽可能搜集其它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以尽量减责直至免责。”

    再诊医院不能无条件免责

    如果原诊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有误导致医疗纠纷,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医院人士认为应该在各地的检查单互认规定中予以明确,但目前大部分地区尚未对此引起足够重视。

    在广东省中山市《关于实行中山市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的意见》中,记者看到了这样一项内容:“除可供参考项目外,因互认医疗机构提供的医学检查、检验资料错误而直接导致的医疗差错,应由出具该医学检查、检验资料的医疗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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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这条规定,业内人士认为,这条规定把责任简单地一刀切,也不够科学,实际上医院仍然很难操作。

    姜旭日认为,尽管检查结果是通过科学仪器将患者患病体征进行精确记录的物质载体,只要仪器设备合格,操作规范,由此生成的图象或数据应该是客观的,但是不论原诊医院具有怎样的资质,学术水平达到怎样一个高度,再诊医院都应该本着对患者负责的精神认真进行审查。只有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完全认同原诊医院的检查结论,才能在这一结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患者实施诊治。而在结果互通的情况下,如果出现医疗纠纷,再诊的医院若在审查方面有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周继华律师则建议,病人提供外院检查检验结果时,医院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形式审查义务和实质审查义务,即告知患者选择外院的检查结果或者结论可能存在的风险,审查检查结果或者报告结论是否在形式上符合有关规定,例如片子是否清晰、出具的检查报告是否符合规范等,最重要的是结合病人临床症状分析报告是否与病情相吻合,是否有可能发生新的病变等,“只有充分履行了这3项义务并反映在病程记录中,同时其他诊疗行为符合现有的诊疗常规以及法律法规,再诊医院才有可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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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间应签订协议分清责任

    就检验检查结果互通的问题,中华医学会检验学分会主任委员、解放军301医院临床检验科主任丛玉隆曾经表示,检验结果互认是可行的,但这种可行有前提条件,首先应该是实验室互认,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管理系统的统一和互认,在整个检验系统工作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能够确保全过程输出结果的质量要求的基础上,才容易实现检查结果互认。但据记者了解,目前绝大部分地方的检查单互认相关规定没有提及实验室互认。对此,丛玉隆指出:“仅凭行政命令来要求某一级医院间的检验结果必须互认,会使医务人员面临巨大的医疗安全风险和医患纠纷风险。”

    “这种情况下,医院仅仅按地方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来操作还是不够的。”周继华律师建议,“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引导下,医院之间应签订更具体的互认协议,明确可以互认的检验检查项目,并在协议中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因为首诊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有误引起医患纠纷,再诊医院可以依据协议进行追偿,这样的做法更合适,也更可行。”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20期, 百拇医药(魏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