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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疗是否应纳入《消法》惹争议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2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62期(总第2316期 2006.06.02)
     本报讯 5月28日,《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立法研讨会召开,重点对医疗纠纷是否纳入《消法》等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与会者中的大多数主张将“患者属于消费者”写进相关法规中。有律师认为,医疗关系是《消法》意义上的消费关系,应纳入《消法》调整范围。在医患关系中,由于医疗服务的技术含量高,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患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其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相关法规不明晰,也很难通过《合同法》等获得救济。

    但也有律师不赞同这种观点,认为医院与患者的关系不能等同于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与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法》调整。医疗行为以治疗为目的,普通消费行为以消费为目的;况且,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高科学性、高风险性、高服务性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与普通的买卖行为有区别;另外,我国医院的收费低于实际成本,医患之间不是等价交换,因此,医疗行为是有别于适用《消法》的普通消费行为的一种特殊消费。

    还有一种观点提出:从总体上说,医患关系应适用《消法》的规定,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因此,当患者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纠纷时,不能采用《消法》相关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江南)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20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