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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赖”床 医院拆招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9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65期(总第2319期 2006.06.09)
     “病人‘赖’床在我们医院也碰到过,但现在确实维权无方。” 日前,福建省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医务科的小王无奈地向记者诉苦。

    患者“赖”床不走的现象正困扰着越来越多的医院——当医院告知住院患者可以出院后,患方却认为医院没有治好他的病,或者对医生、医院存在不满,拒绝出院;有的患者及家属还将家庭的生活用具搬进病房,将病房变成自己的“住房”甚至是养老院,时间长的一住就是三四年。让很多医院头痛不已。

    医患关系完结标准不明

    采访中,有的医生感到很困惑:患者“赖”床期间,医患关系是否还存在呢?这直接关系到在此期间医方对患者所承担的一系列责任。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附属海口医院的夏宝华认为,这种情况下判断医患关系是否已经结束,主要看对患者的诊疗是否结束,而不能简单地凭是否出院来评价。他认为,如果患者在“赖”床期间,医方出于对患者的疾病负责,仍每天给其换药,进行一些简单治疗,医患关系就还没有结束,因为治疗还在延续。而且医生既然还在进行医疗,就必须下医嘱,病程记录也必须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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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的李涛律师曾在医院工作过十多年,他基本赞同夏宝华的观点,即判断医患关系是否完结,主要以医院是否对病人的治疗已经完成(包括本院无法继续治疗之情形)为判断标准。但同时让他觉得矛盾的是,当医院出于人道主义对患者进行应急性治疗(或维持治疗)时,医患关系应该已不复存在,“因为医患关系的建立首先是以双方的相互信任互动为基础的,其次在形式上以患者求医、医院同意诊治为特征。医院对强占病房的病人的应急性治疗何来相互信任互动之关系?”

    对此,上海律师协会医疗纠纷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云芳认为,因患者拒绝出院而引发的争议,按照合同关系分析,“针对住院病人,医患关系始于患者办理住院手续,终于患者办理出院手续。虽然医师开具出院医嘱,但患者尚未办理出院手续,或拒绝出院,这时医患关系并未终止。”

    “但与此同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又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医方也可适用。”陈云芳介绍说。患者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支付住院费用的义务),经催促告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患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比如患者的要求超出医疗客观条件,或提出无理要求,包括“赖”床不走等等,医方也可以解除合同(医患关系)。“当然,解除的前提是患者的疾病已经临床治愈或好转,或者医学科学所限,无法有好的治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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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地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什么是医疗行为的最终目的,至今为止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解决患者‘赖’床问题,很难有明确的判决。”陈云芳指出。

    医院可从侵权角度提起诉讼

    在近年来发生的众多患者“赖”床案例中,很多医院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患者腾房。有专家认为,与其坐以待毙,不如主动出击。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是医院面对患者长期“赖”床不走的最佳选择。

    采访中一些医院也认为,解决类似问题,诉讼往往是惟一办法。“协商解决往往行不通,最后只能求助法院。”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医务处负责人说。

    “如果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出发,任何人侵占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陈云芳说。她告诉记者,针对患者“赖”床事件,从侵权角度而言,“赖”床的患者不仅侵害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而且侵占了医院集体的财产,因此,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的责任。她认为,医院可以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予以受理。这也是目前较好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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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宝华也认为以申请“排除妨碍”比较合适,“这是正在发生的妨碍,你不需要住院却占用了病床,造成资源浪费不说,对真正需要的人是个妨碍,患者对医院有什么意见完全可以在出院后与医院交涉和协商,但这不是你赖在医院的理由。”李涛在赞同这一观点的同时又强调:“起诉前,医院应事先告知病人或病人家属,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医院须注意告知及与患者沟通

    夏宝华告诉记者,他在处理类似纠纷的过程中,感觉医院实实在在处于弱者的地位,对一些无理的患者或家属,医院除了反复和他们好好说,办法实在不多。他提出,要更好地达到沟通效果,除了和患者及家属充分沟通以外,医院最好还能通过各种关系(如社保局、患方的亲戚朋友等),尽量协调处理,为其分析利弊。“不过导致增加的费用患方还是要支付,不能轻易地给予任何的减免,否则,他们尝到甜头后就更不会走了。如果这样沟通效果都不理想的话,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了。”

    李涛认为,病人“赖”床后,医院从保护自身的角度出发,应充分考虑期间可能存在的风险。首先,要及时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上述部门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以防止事态恶化;同时不对该患者提供连续的医疗服务(应急性治疗除外),避免产生新的纠纷;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患者可能发生的不利医学后果书面通知患者,完成医院的告知提醒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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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方权利的立法缺失亟待重视

    陈云芳还指出了医院诉讼面临的又一难题:即使法院判决患者须限时离院,有的患者仍会“赖”床不走,此时就需要法院的司法执行程序予以配合,但这往往又会引发信访事件,“所以,法院一般要求医院自行处理,问题又回归医院。”

    “因此,对这种情况目前医院走法律途径的还不多。”陈云芳说,“从更深层次上思考,有关立法的缺失亟待引起重视,关于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太少,医方权利被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方式是什么,医方如何获得社会的帮助,社会各部门应如何协助医方解决实际问题,等等,都缺少细则规定,这也是医院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权的障碍之一。”

    广州某医院医务科负责人也表示,翻遍医疗法律,可以看到,有关医师及医疗机构的权利条款极少,可以列举的仅有《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而这一条是远远不能解决如此复杂的社会实际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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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云芳最后强调,不管如何,如果患者“赖”床不走,医院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仍需勇敢地运用法律手段,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违约之诉或是侵权之诉,合理合法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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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赖”床纠纷频现

    ●2005年6月23日,在北京朝阳医院的申请下,朝阳法院执行庭将71岁的孙老太强行搬出病房,送回了家。孙老太2001年3月入住医院,并以医院手术不成功为由拒绝出院,锅碗瓢盆都搬进病房,一住四年。

    ●7月7日,北京海淀法院的执行人员到301医院将已经欠费住院一年零八个月的70岁王老太抬上急救车送回了家。2003年11月王老太住进301医院,病愈医院通知其出院,她却坚持认为病没有治好,住院不走,欠下巨额费用。

    ●7月21日,北大医院将长期“赖”床不走的73岁的陈老先生告到西城法院,要求其交清医药费后立即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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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1日,北京儿童医院状告一11岁的男患儿拒绝出院,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9月26日,北京朝阳医院向法院起诉62岁的杨老先生,要求其腾出病房,称杨老先生长期占用病房并私自安上门锁、锁上房门。

    ●11月10日,北京第六医院起诉何女士携脑瘫儿子强占病房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何女士认为儿子的脑瘫是医院在接生后期照料不慎造成的。

    ●2006年5月16日,北京朝阳法院宣判八旬老人郭某3日内腾退朝阳医院的病床。2001年11月,郭某因病到朝阳医院住院治疗,2005年10月14日医院正式向郭某发出出院通知。但郭某一直滞留在病房内,占用病床不腾退。(小超)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21期, 百拇医药(张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