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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意外不能滥用于免责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9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65期(总第2319期 2006.06.09)
     [案例]某患儿2岁,因发热咳嗽4天入院,检查:体温37.8℃,脉搏124次/分,呼吸30次/分。一般情况尚好,无紫绀。心率124次/分,心律正常,未闻杂音。右肺呼吸音低,双肺未闻水泡音。实验室检查:白细胞12400/mm,中性粒细胞83%。胸透:右肺下肺纹理紊乱。诊断:肺内炎症。给予庆大霉素肌肉注射,一日2次及口服药治疗。当晚8时,注射第二次庆大霉素时,患儿哭闹并剧烈咳嗽,继而出现呼吸困难,面部及口唇发绀。立即采取输氧、注射洛贝林、苯甲酸钠咖啡因、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20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患儿死后,家属提出申诉,认为“打错针致死”。为查明死因,家属同意尸检,尸检发现:总气管内有一被浸泡胀大的豆粒,右侧肺内有炎性改变,左气管内有少许混浊分泌物。患儿死后,医师又进一步追问家属,问出患儿10余天前有曾食黄豆并一度出现剧烈咳嗽的病史。

    [评析]医疗意外是医学专门性术语,是指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中,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病员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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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医务人员遇到某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即医务人员自身能力、环境和条件,不能排斥和阻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医务人员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的条件、情况以及医务人员的技术能力也不能预见的。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医疗意外属于意外事件,由于欠缺主观要件,所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医疗意外具有以下特点:①发生在接受诊疗护理过程中;②发生快、出现后果严重;③病员存在特殊体质或病情;④难以预料和防范。

    几种常见表现形式——

    医疗意外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医护人员抢救及时,措施得力或手术操作无误,但患者仍死亡或遗留严重后遗症;患者为特异性体质,在治疗前知道或治疗后发现,但目前医学科学技术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在基础麻醉或椎管阻滞麻醉时,使用规定的剂量麻药,仍导致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虽经积极抢救,依然未能防止不良后果者;诊断及手术适应症明确,操作无误,而在术中或术后发生意外,呼吸、循环系统骤停及其他重要器官功能衰竭等不良后果的;治疗心血管系统疾病时,发生冠心病猝死,在进行心电图测试时,发生原发性心脏骤停,医生采取措施失败,导致患者死亡;在进行其他心血管疾病治疗时,引发血栓塞,从而引起患者死亡;对有动脉硬化的患者进行穿刺诊断时,引起逆行性主动脉夹层破裂导致患者死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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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根据患儿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及尸检,经治医师所做“肺内炎症”的诊断是正确的,注射庆大霉素符合医疗常规,病儿窒息后的抢救也是积极和正确的,因此,不存在医疗过失。患儿10余天前曾有食黄豆并一度出现剧烈咳嗽的病史,与后来尸检结果吻合,也符合气管异物导致继发感染而形成肺内炎症的机理。由于病儿注射时哭闹造成负压,使豆粒从支气管冲入总气管,堵塞呼吸道而产生窒息,导致病儿死亡。因此,患儿的死亡属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出现滥用倾向——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医疗意外很相似,二者都是对不良后果的出现没能预见。但二者又有区别。医务人员对损害事实的出现应当预见和能够预见却没有预见到,是疏忽大意过失;医务人员对危害后果的发生不能预见或难以预料的就属医疗意外。对能够预见和难以预料的判定,应当根据医务人员的客观技术条件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来判定。

    目前医疗意外诊断已经出现滥用的倾向,成为一些医疗机构或人员作为免除责任的一个常用手段。现代医学研究和法学研究观点认为,个体即使存在特异体质和异常反应素质,也不一定会引发不良后果,只有受到医疗刺激后才会出现不良后果。因此,医疗意外不能作为绝对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因为①现代医学经过大量的经验积累,已经对常见的易引起过敏反应的药物有充分的认识,并从临床治疗上进行了规范制定,在药物说明书中予以了充分说明,以此引起医疗服务提供者在诊疗服务者时的高度注意。例如,在磺胺类抗生素的说明书上,一般都会注明“肾脏功能不全者慎用”;对于青霉素过敏的患者如果改用头孢类抗生素,应注意头孢类抗生素的说明书一般也标有“青霉素过敏者慎用”。所以,对待肾功能不佳的患者要尽量回避使用磺胺类抗生素,而再给青霉素过敏者该用头孢类抗生素时,也应进行原液的试敏。②经过临床医疗和社会生活活动,不少患者已经充分知晓自己对某些物质存在过敏状况,能够为临床医务人员判断患者是否存在过敏体质提供依据与警觉。因此,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中的问诊成为医疗服务提供者重要的义务。③一些过敏性物质的出现是由于医学试剂或药物质量存在不合格因素所致,如回收的废旧注射器械、假冒伪劣药物药液。也有的医疗过失是属于没有正确按照医学操作规范的要求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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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四方面判断医院能否免责——

    因此,在判断医疗意外是否属于免除法律责任范畴的时候,必须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①有无充分履行预见危险发生和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这些义务包含: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服务行为之前,是否对求医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了相应检查,特别是是否对求医者的既往过敏状况、特殊疾病状况等进行全面的询问、了解和记载;是否了解使用的药物可能出现意外危险性状况以及对这种意外危险性的程度了解如何;是否严格检查使用的药物、器械的形状与品质;是否对可能出现的意外危险性进行了急救准备,是否按照医学规范与标准进行过敏实验和观察判断结果。②有无充分行使告知危险发生的义务。患者具有选择医疗方式和方法的权利。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前,有无充分向患者介绍采用的医疗服务药物和方法、器械存在的危险性,以及准备的防范措施等;是否采用详细文字说明的文件形式向患者告知并双方签字。③医疗意外发生后,有无及时保留有关的药物、药液、器械,在患者的同意下进行尸检,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据保全。这些对于判断是否属于真正的医疗意外具有决定性的证据意义。如果一方有意毁损证据或拒绝提供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④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学诊疗的要求。如果患者或求医者的病情根本没有必要施行手术、麻醉、输液治疗等,而医疗服务提供者由于个人的目的以及误诊误治的因素实施治疗行为导致医疗意外,那么,这种医疗意外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属于免责对象。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21期, 百拇医药(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主任 王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