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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职业的规范期许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12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66期(总第2320期 2006.06.12)
     在全国上下治理商业贿赂的一片呼声中,医药代表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在一些人的心目中,“医药代表”四个字与“商业贿赂”这四个字几乎可以划上等号。医药代表的职业生涯和这个职业本身正面临严峻挑战。据称,自今年3月底掀起全国性反商业贿赂风暴以来,由于医疗行业严查“回扣”,医院医生避之似躲“瘟神”,医药代表在医院的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仅仅在广州,至少有2万名医药代表为此而“半休假”。

    事实上,在欧美国家,医药代表的职责是向临床医生讲解药品的功效和使用方法,是医生不断获取和更新药品知识的重要渠道。据统计,美国临床医生新药知识的73%都来源于医药代表的讲解。而当医药代表职业在中国出现后,职业功能发生了扭曲:由于其收入按照产品销量来计算,他们成了企业以销量为导向的各种药品临床推广策略的走卒。于是,增加所代理药品的销量便成了他们的终极职业诉求,在体制与现实的默许下,也就自然而然滑向了药品带金销售的“灰色地带”,充当起企业和医院购销链上的润滑剂。随着群众看病贵问题的凸显,医药代表们在虚高药价中扮演了“反面角色”,成了矛盾的纠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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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提医药代表是不是会消失的问题从理论和经验上讲似乎都比较幼稚。但是,应该可以意识到的是,医药代表目前处境的严峻和未来发展方向的迷茫在很多当事人眼里不啻为一个人生启承转合的大问题。那么,既然行业需要这样的角色存在,又要严格约束这个职业的操守,必然逻辑就是为这个职业建立起职业规范和约束机制,使之能发挥应有的良性作用。

    对于医药代表职业规范的迫切性,今年“两会”上的代表提案中也有所体现。一位政协委员提出,重典之下并不能使“医药代表”就此脱胎换骨。因为法律越来越严格,医药行业的贿赂方式也会越来越隐蔽,法律对商业贿赂的界定会越来越难。或许,“疏”比“堵”效果更好。这位委员建议,相关部门应联合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制订出台有关医药代表的管理办法,规范医药代表群体;医药代表实行准入制,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和医药专业知识;对医药代表实行培训注册制度;实行医药产品备案制度。

    其实,为医药代表建立职业规范的想法早已有之。最直接的就是建立执业法则和行业准入制度。在国外,不同机构对从事医药销售工作的医药代表均有认证制度。而实际上,国内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有一些医药公司的医药代表接受过政府部门组织的类似考核。2002年,国内部分外资制药企业也联合签订过《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对医药代表的操作进行规范,当时这份协议被行业广泛认可。去年,“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曾公开宣称,欲通过相关培训及考核在其会员单位中实施医药代表考核制度。但所有这些努力都因为种种原因或流产或夭折。直到去年11月底,南京市25名医药销售人员经过培训领到了首批“医药营销师”就业资格证书,才使得医药代表实现执业资质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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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问题并没有就此解决。医药代表职业就此有了规范的希望吗?事实上没有,在今年越刮越猛的反商业贿赂风暴中,民众对医药代表的拷问从来没有因为已经出现医药代表认证制度的雏形而留有情面。个中原因何在?

    从最表浅的层面理解,医药代表的认证制度并没有得到最广泛的认同和配合。如上所述,即便在利益相似体的企业之间,也没能达成互认默契,那么,这种一厢情愿的认证又如何让医院和医生承认呢?也就是说,这样的规范是由民间自发产生,权威性和影响力的缺失显然使其难以撬动和融入现有的产业链利益格局;其次,即使被认证的代表得到了医疗机构的承认,又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目前医药代表面临的非议呢?只要医生的职业价值得不到承认,只要药品有“活动”空间,收受回扣依然难以避免,差别只是行贿者是否通过认证、手段是否高明而已,这听起来极为讽刺。

    这样看来,认证不认证、规范不规范简单归结起来就是一个自律问题而已,对于减少购销环节中的商业贿赂并不存在明确的制约关系。它只能作为构成“杜绝商业贿赂”这个命题的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由此可见,要给上述命题求解的关键是弥补或重构体制缺陷。至于医药代表,大可不必一味地挨重板子,让他们回归本位即可!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66期, http://www.100md.com(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