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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疏而不漏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19日 《中国妇女报》 2006.06.19
     日前,上海正式发布《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为我国首部较为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一级缺陷食品限时72小时完成召回行动,二级、三级缺陷食品的召回则须在7天内完成。缺陷食品召回的实施方式分主动召回及责令召回。对缺陷食品实施召回,并不免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如今,在食品监管部门众多的情况下,之所以始终不能摆脱“十个婆婆管不好一顿饭”的执法窘境,终究跟食品监管的行政体制不健全有关,其中一个最大的原因,就是执法者缺乏“良法”的支持。由于食品安全问题一向敏感,故而一旦问题暴露,相关部门便忙乱地一窝蜂地搞“运动执法”。有了可供执法者统一运作的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的执法依据,一旦有食品事故发生,执法者便可以忙而不乱,从而使食品监管有条不紊地进行了。

    当然,若要把《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落实好,除了相关执法者通力配合之外,与之相配套的一些标准和规定,也必须及时跟上。比如与德国食品召回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就达几十万条之多。而德国某牛奶企业生产的牛奶被判定不合格之后,为收拾残局就花费1000万欧元,给消费者赔偿又花费1000万欧元。如今,中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规条文可真不少,但我们法规的条款质量标准存在先天缺陷,致使一些标准远远低于国外的相关规定。假若这种缺陷不能及时修补,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就可能会被架空,变成一种类似于“水中月”或“镜中花”的花架子制度了。不过,对食品企业而言,召回制可能还是一把双刃剑,因为一旦操作不善便会损及企业利益。尤其当一些地方执法部门把召回当作实施地方保护的利器时,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就难免受到伤害,故缺陷食品召回制度也必须兼顾企业的合法权益。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然而在现行国家法律规范体系日益庞大的情况下,却始终编织不成一个密而不漏的食品安全法网,这其中除了监管体系、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之外,缺乏可行的“问题企业”的退出机制和“缺陷食品”的召回制度,更是问题的一个主要方面。故而如今有缺陷食品召回制试水上海,不管效果如何,也都不乏积极意义上的破冰效应。, http://www.100md.com(牧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