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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26100
医患纠纷中隐私侵权的常见类型及预防
http://www.100md.com 《东南国防医药》 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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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医患纠纷;隐私权;常见类型;预防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医疗过程中的个人隐私日益受到患者及其亲属的普遍重视,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后,因医务人员侵犯患者隐私权所引发的医患纠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呈逐年增多趋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隐私侵权难举证早已成为法律事务中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此过程中医方往往因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完全而不得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引起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高度重视。

    按照通说,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兴趣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1]。具体来讲,在医患关系中,患者隐私的内容主要包括患者个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个人(家庭、家族)相关病史、身体缺陷、隐蔽部位特征、生理病理状态以及独特的生活习性等不愿被他人知悉、窥视、侵扰的个人信息[2]。在特定条件下,如患者进行与性、艾滋等有关的诊疗行为,其本身就是患者的隐私,对此医方应承担保密义务[3]。但在医疗实践中,少数医务人员受传统思想影响,对此认识不足,非法刺探、知悉、公开传播和侵扰患者隐私的现象仍时有出现,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往往引发医疗侵权纠纷。

     1医患关系中隐私侵权的几种常见类型

    1.1直接侵入患者身体隐私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诊治需要,可以通过必要地眼看、手摸等行为以及辅助的医学仪器与患者的身体接触,以查清病因,对症下药。但不可否认在医疗实践中,个别医务人员因缺乏必要的道德素质与职业操守,心怀不良,故意追求低级趣味,利用职务便利窥视、接触患者身体隐私尤其是异性患者的身体隐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假借身体检查、B超透视之名,直接窥视或接触患者身体尤其是患者身体的隐蔽部位。此种情况下,因患者对医学知识和医疗手段的了解处于相对弱势,医务人员的侵权行为不易被患者或他人发觉,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与欺骗性。②通过故意夸大病情、编造其他不利理由等威胁强迫本人同意或在患者作出非本人真实意愿表示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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