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1193009
药房托管,过渡期政策的深度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14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80期(总第2335期 2006.07.14)
     据《医药经济报》近期报道,南京市政府欲在全市近200家二级以下医院实行药房托管新政策,将医院药房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所有权仍归医院,经营权则交由托管企业,经营利润双方分成。具体而言,就是医院只专注于治病救人,将更多的时间、精力、财力、人员等资源用于为患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医疗服务上,而其药房则由被选中的医药流通企业进行经营、自负盈亏。在政府、医院、托管企业的设想中,药房托管不但能够制止医生与医药代表间的贿赂行为,还可解决因药品销售垄断而导致的药价虚高问题。

    应该讲,“药房托管”这一政策,其优势是明显的。首先,对医院而言,其药房的经营压力大大减小,完全不必考虑药品的库存积压问题,也不需要有大笔的流动资金作为药品周转之用。其次,医院药房的管理工作也实现了向医药托管企业的转移,二级医院一般经营的常用品种有上千种,需要有专人进行采购、库存管理、养护、损溢管理等,无论是人工成本还是时间资源,对医院而言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再次,实行药房托管政策,使原先涌向院长、药剂科主任、医生等的医药代表的确有所减少,能在一定程度上遏止医生开“大处方”的现象,有利于逐步降低患者的医疗成本。对进行药房托管的医药流通企业而言,全面接手医院的药房,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扩大其市场占有率,有助于在医药流通环节中取得更大的话语权。
, http://www.100md.com
    不过,我们应该看见,“药房托管”政策是我国一直都在摸索的医疗改革政策中的一部分,本身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与深思。

    首先,在“药房托管”这一政策的实施中,不应过分强调医院的经济利益。例如,一般医院的药品销售收入在医院总收入的25%~50%之间,而实行药房托管后,不少医院要求托管公司每年上缴的管理费用达到甚至超过40%,甚至有医院还要求托管企业交纳数额不低的“押金”。我们知道,我国2004年医药商业行业的毛利率为8.2%,行业利润率仅为0.57%,仅目前管理费用这一项,已经给接手医院药房的企业带来不小的经营压力。这就有可能造成药房经营企业将药品经营的压力向普通患者转移,有违托管的初衷。

    其次,实行“药房托管”政策,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药品的流通环节,挤压药品流通过程中衍生出来的水分,遏制药价虚高现象,降低医疗成本。但是,在实行药房托管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到,不少医院的药房虽然被托管,但是其药品还需要从托管方企业开票购入,这就意味着药品流通环节并未减少,托管企业与医院仍然是销售与购买的关系。对医药流通企业而言,可借助这一手段,不但将药品经营的压力转向普通患者,也可实现将药品从左手交给右手并且增值的“乾坤大挪移”。
, http://www.100md.com
    再次,药房托管的目的在于减少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让更多医生将精力放在对业务的钻研上,而不是应付医药代表的公关。但是,药房托管政策实施后,得防止更加隐蔽的贿赂出现——医生与托管企业共谋。我们知道,在药房托管的合同中,往往会加上药房托管企业必须保证医院的用药需求这样的条款,这就意味着医生还是决定药品销售的关键。对药房托管企业而言,如果不能满足医生的用药需求,就有可能面临托管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的结局;对药品生产企业而言,医生决定药品的销量,托管企业决定药品的物流过程,如此,公关的关键点更容易找准,只需要拿下药房托管企业的采购部与一线医疗工作者即可,这就为医生与药房托管企业实现“共谋”用药目录提供了前提。

    笔者认为,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可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医院的公共投入,降低医院向药房托管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用或押金。

    其次,改变药房托管的操作模式。药品从生产厂家进入药房托管企业后,不再以开票销售的方式进入医院,而是将普通患者当作药房托管企业的直接客户,客户直接从药房取药、药房是托管企业的“二级仓库”。至于药价,可以允许托管企业在政府部门的监管下根据药品的进价上浮一定的比例,不能超过上限,但是允许在规定幅度内调价。另外,托管费用的结算方式需要改变,以后医院的药房收入由场地租金、药剂科人员的劳务输出以及一定比例的药品销售收入组成。
, http://www.100md.com
    最后,药房托管只能是有实力的药品流通企业才能进入,这必然会加速药品流通行业的洗牌,形成医药流通领域的地区垄断。这与国家强调的要培养一定量的有实力的医药流通企业的思路并不矛盾,但却要防止出现由一家医药公司把持当地医院供药渠道的局面。针对医院的用药需求,应以市或省为单位,配合药房托管政策逐步培育两到三家当地的药品经销企业,在各自渠道内实现药品的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各经销企业之间是竞争的关系。对这类经销企业的考核,卫生部门可将重点放在其是否完全执行了有关部门规定的药房托管政策上。

    可以肯定的是,药房托管仅是我国医疗改革大背景下的一个试点政策,其效果究竟如何还有待时间的考验。正因其处于“医药分业”的过渡时期,就更需要我们政府部门、企业等社会各界共同对其进行完善。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26期, 百拇医药(张凌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