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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罪虚假医疗广告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21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83期(总第2338期 2006.07.21)
     中国因虚假医疗广告获罪第一案再起波澜

    最近,被认为可能成为中国因虚假医疗广告获罪第一案的杭州华夏医院被告案再起波澜,个中曲折折射出当今虚假医疗广告泛滥的种种问题。

    案件缘起一则诱人的医疗广告

    去年7月至11月,一群来自浙江建德、余杭等地的类风湿病患者先后来到华夏医院接受手术治疗,人均花费1万~2万元。然而这些患者在接受治疗后,不仅原有疾病没有好转,还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声音嘶哑、咳嗽、恶心等症状,有的患者甚至连生活起居都不能自理。

    现年38岁的杭州市余杭区北庄村村民沈春月便是其中一人。10年前,沈春月患上了类风湿性关节炎,有时候关节有些酸痛,但吃点药就可以控制,基本上与正常人一样行动自如,包括骑自行车。

    2005年7月至8月间,华夏医院在当地一些报纸、电视上刊播的广告引起了沈春月的注意。其医疗广告宣称:“杭州华夏医院首家引进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独创的‘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手术安全可靠、无痛苦,术后无需长期服药”、“经临床验证,一般术后24小时疼痛减轻,肿胀消失”、“只需一次手术,还您终身健康”。同时看到这则广告的亲友们也先后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沈春月。想到一次手术就可以不用再吃药,还可彻底根治10年的关节炎,沈春月心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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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电话咨询、现场观察,在华夏医院医生电话的催促之下,沈春月于2005年7月24日在丈夫等人陪同下住进了华夏医院,两天后进行手术。医生术前表示,这种手术风险不大,24小时就可以恢复健康,1个星期出院,3个月后便完全不用吃药,而费用在七八千元。

    对于手术当日的情形,沈春月记忆犹新:当时只有16岁的女儿在身边,医生让其女儿代表家属签了字;在医生一再承诺和催促下,沈春月进了手术室;手术室里,一张床,一盏灯,一位叫王之义教授的主治医生,一名护士;40分钟后,手术结束了。

    手术6个小时后,沈春月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第二天开始发高烧,住院14天后,高烧仍然没退,然而每天上千元的住院医疗费又让她承受不起,她只好主动提出出院继续治疗。出院后的一个月里,沈春月每三天跑一次医院,配药、吃药,但是高烧症状依然没有减轻,而且出现喉咙疼痛、声音嘶哑等症状。后来,华夏医院对沈春月进行会诊,决定给予激素治疗。

, 百拇医药     在连续服用3天激素之后,沈春月的高烧终于慢慢退了,可是她原来关节炎的病情却日益加重,膝关节肿大僵硬,手指和脚趾严重扭曲变形,最终失去了行动能力。

    与沈春月一样,另有25名患者遭遇了同样的经历,他们都对华夏医院提起了诉讼,索赔近千万元,平均每人要求赔偿的各种费用达到40多万元。而沈春月是其中索赔最多的一人,达到94万余元。

    发布虚假广告者被告上法庭

    早在今年3月初,就有38名患者联名向浙江省工商局投诉。

    经过深入调查,并经浙江省权威医疗机构及专家认证,浙江省工商局认定华夏医院发布的广告属于典型的虚假医疗广告:首先,“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是医院虚构的;其次,目前国内外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治疗指南中都没有“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这一方法,该手术的疗效和安全性未获学术界认可,宣称“只需一次手术,还您终身健康”更是虚假夸大;再者,任何手术都存在一定风险,广告却宣称“手术安全可靠、无痛苦,术后无需长期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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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浙江省工商局发出“封杀令”,要求全省各媒介单位一律不得发布该虚假广告;如有违者,将从严从重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监测监管,一旦发现该虚假广告须迅速制止并依法查处。鉴于上述违法广告发布后,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浙江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已符合国家追诉标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月底,公安部门正式接受了浙江省工商局对该案的移送,进一步追究华夏医院的刑事责任。而一旦司法机关认定华夏医院刑事责任成立,那么“杭州华夏医院”一案可能因此成为中国因虚假医疗广告获罪的第一例。

    其实,在工商部门介入调查的同时,沈春月等患者也向华夏医院的行政主管部门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局作了投诉。卫生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华夏医院开展的相关手术没有报批备案,该手术也不是用来治疗风湿病的。江干区卫生局在责令华夏医院停止相关手术后,还主持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记者在沈春月与华夏医院的调解协议书上看到,华夏医院同意退医疗费10998元,沈春月在领取医疗费用后与医院再没有任何医疗纠纷和经济责任,而且承诺该解决方案绝对保密不外传,如违约或走漏协议内容,给医院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沈春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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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春月等患者还对主刀医师王之义的执业资格,以及其对外宣称享受国务院津贴的身份产生了质疑。卫生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王之义没有享受国务院津贴的相关证明,当时在杭州也没有执业资格。而广告中宣称的两名手术发明人刘汉光、许保民也未备案。

    根据王之义后来提供的资料显示,王之义来杭州行医之前为河北一家企业的厂医。在这起医疗纠纷发生后,卫生部门曾要求王之义不得离开杭州,但王之义却于2006年春节前夕以探亲为由走了,至今下落不明。除了对王之义的处罚,卫生部门对华夏医院并没有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一案未了一案又起,被告成了原告

    据5月27日中央电视台《共同关注》报道,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的华夏医院,是一座比较气派的八层医院大楼,一楼门诊也显得干净整洁。虚假医疗广告事件被曝光后,医院依然正常营业,只是没有一个患者前来看病。原来高挂在专家榜第一排的主刀医师王之义的资料已经被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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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资料,华夏医院是一家民营医院,法定代表人是福建莆田人,注册资金500万元,营业面积6000平方米。华夏医院副院长张联军称,老板和院长都外出有事,不便接受采访。而医院工作人员对主刀医生的去向也不清楚。

    张联军向央视记者提供了一份书面说明,在说明中,该院依然坚持认为所开展的手术是有依据的,而且已在全国很多地方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是存在的,杭州市工商局去年9月曾对该院做出罚款1万元、责令停发广告的处罚,该院也认为是适当的。但该院认为,他们后来已改正错误,而且与患者达成了调解协议,有关部门就不应该再纠缠不放。

    虽然曾与华夏医院达成调解协议,但沈春月仍然不满意,她担心以后留下永久性残疾,彻底丧失劳动能力,而后续治疗费用昂贵,还可能产生其他后遗症。今年3月,沈春月等患者又将华夏医院投诉到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认为事情已经解决的华夏医院拒绝了消协的进一步调解。

, 百拇医药     考虑到部分患者分散来自于的农村地区,经济状况非常差,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经过研究决定,启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资金,聘请律师给沈春月等26名患者进行法律支持,并对其中的4人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是9级伤残。

    今年5月8日,26名患者委托消协聘请的王秋潮等3位律师向杭州市江干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标的总额近500万元。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王秋潮表示,《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由于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消费的,应该退还原来消费的费用,而且要退一赔一;其次根据就诊情况及伤害程度不同,26名患者还分别提出请求。

    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当天就受理了此案。考虑到本案,如果原告胜诉了,将涉及执行问题,为了确实维护当事人权益,法院于5月11日对华夏医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查扣医疗设备等财产价值200万元左右,并减缓了原告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眼看面临人财两空、鸡飞蛋打的危险,华夏医院决定起诉浙江省工商局。华夏医院在其行政起诉状中提到,浙江省工商局认定虚假广告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杭州市工商局在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后,又再次查处并发布行政通告的行为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行政调查程序中未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违法行政已造成医院严重经济损失;要求法院确认浙江省工商局发布通告认定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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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在经历了行政查处、刑事侦查、民事诉讼等法律形式之后,“杭州华夏医院案”进入了行政诉讼阶段,受到广泛关注的中国因虚假医疗广告获罪第一案的被告此时变成了原告,事情再起波澜。目前,该案一审尚未判决。

    谁来解除医疗广告顽疾

    打开电视机、收音机,翻开报纸、杂志,走在马路上或坐在公交车上,到处可见医疗广告。在内容上,治疗“牛皮癣”、性病、癌症、肝病等“疑难杂症”的无所不能;在形式上,有的是“硬广告”,有的是“软广告”,有的是“新闻广告”,还有的采用名人或患者“现身说法”……与此同时,虚假医疗广告造成的惨痛事件此起彼伏、不绝于耳,已演变成为一个屡治不愈的社会痼疾。

    此时,杭州华夏医院——一个明明已经触犯众怒的虚假医疗广告发布者,竟然反过来状告工商部门,有点滑稽地把我国医疗广告监管体制的种种问题逼到了无法继续漠视的境地。

, 百拇医药     虚假医疗广告顽疾何其多

    据了解,“杭州华夏医院案”中华夏医院广为宣传的“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在河南、辽宁、浙江、重庆等地都出现过。在这些地方的医疗广告中,这种手术有的叫“迷走神经分离术”,有的叫“迷走神经固定术”,还有“介入微创定位技术”等名称。虽说名称不一,但手术原理都一样,即在病人脖子上切开一个4~5厘米的口子,对该处迷走神经进行分离。洛阳东方医院在广告中宣称:“东方医院专家组国内首创免疫平衡调节术治疗类风湿、强直性脊椎炎,疗效神奇,安全可靠,一次手术,终身治愈”; 沈阳奉天中医院在广告中宣称“香港引进,医学奇迹”,“有效率96.7%”,“治愈率93.7%”。

    2005年5月,河南洛阳市80名类风湿或强直性脊柱炎患者,每人花费约8000多元,在洛阳东方医院接受了“免疫平衡调节术”;2005年7月,辽宁138名类风湿或强直性脊柱炎患者,每人花费约7000多元,在沈阳奉天中医院接受了“迷走神经分离术”。这些患者没有一例是术后病情治愈的,相反,有108人手术后病情加重,3人瘫痪。如今,这种手术在河南、辽宁、浙江、重庆等地已经停止,但是仍有某些省市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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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2006年第一季度违法广告公告》,记者发现,目前虚假医疗广告主要有以下几种特征:一是拍胸脯打保票,宣扬疗效;二是医托推荐,权威衬托,用高科技做文章,大包大揽疑难病症;三是依靠所谓祖传疗法或专家名医忽悠病人;四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软广告,某些医疗机构在大众媒体上以人物传记、访谈、科普讲座等形式宣传自己的机构、医师,推销医疗服务和药品,与普通广告相比,该类广告更具隐蔽性。

    虚假医疗广告为何满天飞

    尽管违法医疗广告被不断地曝光,尽管“八成以上医疗广告是虚假的”快成基本常识,但是,一个令人尴尬的事实是:对于虚假医疗广告,相关管理部门屡战屡胜,却屡禁不止;大量虚假医疗广告依旧堂而皇之地出现在荧屏上、网络中,充斥在报纸版面上、电台广播里;病急乱投医的受害者们依然前仆后继……虚假医疗广告为何泛滥成灾、屡治不愈?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就明确规定,广告主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乃至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都应予追诉。另据《刑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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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据记者所知,迄今尚无虚假医疗广告发布者获罪。而此前工商部门处理虚假广告的做法,一般根据《广告法》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也是去年9月杭州市工商局对华夏医院处以1万元罚款的根据。

    浙江大学广告研究中心主任胡晓云认为:“我国广告立法的可执行力很差。在医疗广告链条上,卫生部门的源头监管不到位、广告主逐利忘义、媒体受利益驱动推波助澜,每个环节都有问题,工商部门取证难、认定难,事后监管难度很大,认真了反而惹麻烦。”

    据介绍,依据1994年10月27日发布、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告法》规定,对各类违法广告的执法主体是工商行政部门。而按1993年9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卫生部门对医疗广告逐级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医疗广告审批证明》,按批准内容刊登发布;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医疗广告没有处罚权;对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批证明》或擅自改变批准内容的医疗机构不能针对医疗广告直接查处;只能间接对广告所涉及的医务人员及机构按有关规定管理、监督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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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医疗广告发布的流程来看:广告公司接手一个广告后,首先设计广告文案,而后将该文案与其他相关材料逐级上报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获得《医疗广告审批证明》后,与媒体联系刊登或播出;广告刊登或播出后,各地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和处罚;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媒体也可不经过广告公司,直接承揽广告业务。

    如此看来,在卫生行政部门、广告公司、媒体、工商管理部门组成的责任链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虚假医疗广告漏网。而从责任轻重上讲,媒体和工商管理部门是最为关键的两环:媒体是一切虚假广告的最终出口;而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是“风向标”,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不法广告的泛滥程度。

    相关法规制定存有缺陷

    国内著名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则认为,现在非法医疗广告的泛滥与法规制定的缺陷有着直接的关系。

    从1980年末起,卓小勤便以中国政法大学学者身份在卫生部医政司参与了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多项卫生法律的立法工作。据其介绍,1993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公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由于当时立法经验不足,这一管理办法留下不少缺陷,如多头管理问题、技术内容的审查权与监督执法权相互脱节的问题,尤其是该办法为医疗广告留了“可以宣传诊疗方法”的口子,这些都为后来非法医疗广告的泛滥埋下了伏笔。到了1994年我国起草《广告法》时,《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缺陷已经暴露出来,非法行医借助非法医疗广告谋财害命的问题在社会上已经造成了很多不良的影响。卓小勤清楚地记得,人大当时曾特意将《广告法》草稿发到了卫生部征询卫生部意见,卫生部当时就向人大递交了全面禁止医疗广告的意见提案,希望借此纠正《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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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留有“可以宣传诊疗方法”的口子,所以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广告的技术内容审查上很难把握。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知识,致使很多备案流于形式。卫生行政部门虽然有对医疗广告技术内容进行审查的权力,但却没有监督处罚权。

    卓小勤表示,正是基于这一点,目前卫生部有意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一项新的医疗广告监管规定,以终结《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当年埋下的祸根。目前这项规定已经起草完毕,有望于近期发布。

    据称,该草案一改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列举方式禁止非法医疗广告的模式,而是规定医疗广告只允许刊登医疗机构的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名称、诊疗科目等几项简单内容,凡超出规定的内容均视为违法广告,今后不再对医疗广告违法形式进行具体列举,如不得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等具体细节。

    整治虚假医疗广告时不我待

, 百拇医药     早在2004年“新兴医院事件”被曝光后,医疗广告监管的种种问题就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注意。2005年3月7日(两会期间),时任卫生部常务副部长、现任卫生部部长的高强发言称,拟取消医疗广告。此言一出,引来了医疗广告“罪与罚”的大讨论。

    2005年8月5日,北京当地一家报纸爆出消息称,“卫生部上报的取消医疗广告计划已经得到国务院批准,该计划的具体措施相关部委正在讨论中,该政策有望在年内出台”。然而,当天晚间,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发布声明,这篇报道的内容是失实的。该声明同时称,“目前,卫生部正积极配合工商总局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整治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充分发挥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主管职能,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存在的违法问题;二是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在医疗广告管理方面的协调与配合;三是积极开展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正确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四是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积极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五是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加强医疗服务信息发布和广告管理的长效机制。”

    围绕“取消医疗广告”发生的大讨论、假新闻事件,以及现在的“杭州华夏医院案”,无不表明整治违法医疗广告的现实迫切性。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27期, http://www.100md.com(戴丹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