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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留言板——药品说明书与《药典》不符怎么办?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21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83期(总第2338期 200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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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smm】

    药品说明书中,如氨苄西林胶囊(安必仙)称“对青霉素有过敏史或过敏体质者禁用,有药物过敏体质及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没有青霉素过敏史的就可以直接用了吗?)还有舒他西林片称“首次使用青霉素类药物的患者,应首先进行青霉素皮试,出现阳性反应者禁用。”(使用过的就可以免皮试了吗?)这些说明书中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做青霉素皮试,而《药典》中的“临床用药须知”却又提出必须做皮试,那么应该依照哪个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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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uigenghao】

    我觉得要依据《药典》。

    【wsmm】

    但药品说明书也有法律依据啊,基本是依据《药典》来写的。而且,《药典》说“氨苄西林”须做皮试,却没有说清楚是对针剂还是口服剂,比较笼统。而药品说明书是对该药的(具体剂型明确)具有法律依据的文书。

    【weco】

    药典只是对药品质量标准的统一集成,不能作为临床用药的标准。

    同样的产品,其质量标准虽然相同,但是由于不同厂家的工艺和原辅料来源不同,说明书也不尽相同!说明书作为新药(仿制药)注册的审查内容是很重要的,是经过SFDA批准的。故临床用药应严格按照厂家说明书来使用!

    【wsmm】

    其实,我想讨论这个问题,是想为可能会因此引发的医疗纠纷找个最可靠的法律依据,从而也规范临床在这方面的操作。现在医院药房要承担的风险越来越高了。我们只能在口头上询问病人是否有这方面的过敏史,却没能留下书面的东西,若发生纠纷也没有证据。而医生却又不愿意做这些具体的工作,医生和医院领导都认为口服青霉素制剂不用做皮试,如果我们坚持不发药,既得罪了医生,又惹恼了病人。

    【王药师】

    两者发生矛盾时,应该查阅SFDA批准和公布的说明书内容进行印证。这是因为《药典》“临床用药须知”由于编辑时间存在局限性(尤其在我们国家对药品说明书还在不断规范过程中,编辑时的资料来源可能由于时间推移而老化;另外从《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05版来看,无论是收载的品种和内容都比较局限。)但是药品说明书一般是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报批时印制的。

    印证时,最好以SFDA官方网站公布的说明书内容为主。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采纳持肯定态度,政府网站所公布的信息无疑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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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27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