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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侵权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25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7.25
     行政侵权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行为违法(包括部分行为不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侵权行为的种类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列举了七种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职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也做了基本类似的规定。结合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事实根据不合法。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根据是行政行为的重要基础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事实根据存在问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将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没有事实根据,包括行政行为事实上没有事实根据和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行政机关没有提供任何事实根据。第二,主要事实不真实,如以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或编造的事实为根据等。第三,主要事实不完整或不连贯,如遗漏重要的事实环节,或者主要事实之间不协调。第四,整个案件的主要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支持,缺乏可信度。第五,主要证据不真实,如伪造证据等。第六,主要证据不充分。第七,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第八,获取证据的方式和手段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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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适用法律错误。在依法行政的条件下,行政行为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贯彻实施国家法律的过程。正确适用法律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否定评价。因此,将适用法律错误作为行政侵权的表现形式和判断标准是学术界的共识,也是为法律所肯定的。值得一提的是,在这里适用法律错误不仅包括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而且还包括适用规章的错误。

    三、程序违法。行政程序是指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所构成的行为过程。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也是一种行政侵权行为。

    四、行政越权。法律授权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行政主体应当在宪法和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行政主体的管理活动超越了自己的法定职权范围,其行使权力就没有法律依据,自然应当视为违法。

    五、做出行政行为的内容违法。任何行政行为都有一定的内容,否则,行政行为的做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就不具有任何意义了。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必须合乎法律上的规定,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否则就构成行政行为内容上的违法。行政行为的内容违法,也就是行政主体在赋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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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超越或滥用职权。超越或滥用职权在许多国家都可以构成行政行为被撤销的理由。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也有明确规定,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七、行政失职(行政不作为)。行政失职不仅包括简单的行政主体明确拒绝履行相对人申请其履行的法定作为义务的行为,而且还包括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或者拖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行为。

    八、显失公正。在某种意义上,显失公正与滥用自由裁量权有一定联系,因为显失公正的概念是从行政行为客观结果上对行政行为所做的一种评价,它反映的是行政行为的结果明显不公正的状态;而滥用自由裁量权则主要是从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主观心理层面对行政行为所做的一种评价,它反映的是行政主体故意违背法律的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情形。从现实情况看,行政主体故意违背法律的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既可能导致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结果,也可能导致其他结果。而行政行为的显失公正既可能是因为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的,也可能是其他原因(如行政主体的过失)造成的。因此,二者既不能分割开来,又不能完全等同。在行政法学的理论背景中,显失公正是合法的不当行政行为,而在法制建设的全景中,显失公正又属于违法行政的一种。总之,不论从哪一方面来看,显失公正都是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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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侵权行为的预防

    为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笔者认为,行政执法必须要实现“三必须”。所谓“三必须”,一是必须依法执法(依法定权限、法定范围、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执法);二是必须严格执法(违法行为必须得到追究、制裁);三是必须文明执法(语言文明、行为文明、手段文明等)。同时,还要追求价值、目的平衡:行政执法既要追求秩序价值,维护国家社会经济秩序,又要追求权益价值,保护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追求目的、手段平衡,为此,行政执法既要严格依法,又要有人情味,多采用更富人性化的手段,如在行政处罚方面,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制约与激励相结合,等等。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一个新成立的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意识,减少行政侵权行为的发生。首先要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和教育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通过开办培训班等方式,组织执法人员学习通用法律和食品药品专门法律知识,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其次要完善相关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要建立快速反应和反馈机制,及时纠正错误和不当行为;同时还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大系统内部层级之间的执法监督力度及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监督,尤其是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中的监督作用。

    安徽省太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波,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