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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遗像摆医院,患者家属受罚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28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86期(总第2341期 2006.07.28)
     本报讯 近日,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定患者家属郑某侵犯了某医院名誉权,赔偿医院3000元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今年1月14日8时许,成都市民郑某的丈夫洪某因头痛、头晕,到位于成华区的成都某医院就医。医院接诊后,采取了肌注安痛定、静滴20%甘露醇等治疗。但当日9时许,洪某抢救无效死亡。第二天,郑某及死者其他家属提出申请,要求法医鉴定,以查明洪的真实死因。2月13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结论为:解剖尸体发现,洪的死亡原因是脑血管畸形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积血死亡。郑某对此鉴定结果不满,此后与死者其他家属多次前往医院,将死者遗像摆在医院,并封堵医院大门,锁住医院大门。

    不久,医院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成华区人民法院起诉郑某。医院称,患者家属每天到医院闹事,使医生及医院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导致医院名誉受损与经营效益下降。医院统计表明,从死者家属闹事到今年2月28日期间,该医院门诊收入减少2.5万余元,住院收入减少9.6万余元。医院要求郑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名誉损失费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本案中,原告医院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郑某丈夫在该院就医,经医治无效死亡,郑某如果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或构成医疗事故,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而本案中郑某及其家属多次到医院摆设遗像、封堵医院大门,其行为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诊疗活动,使该医院的名誉权受损。郑某这些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明显。据此,法院作出此判决。 (新华)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28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