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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72934
卫生部、中医药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1日 国家卫生部
     第十四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第十五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六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七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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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第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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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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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四条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二十五条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处方与本办法不符的,可以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 http://www.100m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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