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117293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1日 国家卫生部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http://www.100md.com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 百拇医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 百拇医药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八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 百拇医药     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http://www.100md.com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http://www.100md.com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百拇医药
上一页1 2 3 4 5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