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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与“兼职”,欲说还休的关系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2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88期(总第2343期 2006.08.02)
     狭义兼职

    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1403条中要求,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6502条要求门店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8105条要求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药师是不可兼职的,如果在GSP现场检查中发现1403、6502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就算是一个否决项,也就是严重缺项,会出现限期三个月整改后追踪检查或不通过GSP认证的情况。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五条规定: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升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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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义“兼职”

    兼职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甚为普遍,一般是指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在业余时间内,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工作关系,可称为第二职业。

    首先要弄清药师兼职与兼职药师之间的区别,兼职工作是本职工作之外的工作。药师兼职,是指药师工作为本职工作,除此之外,药师还兼做其他工作,兼做的工作范围很广,不一定是和药学服务有关的。而兼职药师则是指药师从事本职工作,有药师证,同时还在其他单位兼做药师工作或挂靠。

    以上法规表明,兼职药师是不被允许的,不能用药师证挂靠药店,也就是说:药师除了本职工作外,还在第二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是不容许的。但是,如果药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兼做非执业范围的工作,如写稿、讲课、培训等获得酬劳,则是合理合法的。(小弦)

    勿踏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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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职药师 法理不容

    “挂名药师”必受处罚

    ■坚定型顾问 坚利

    兼职药师是明文规定不允许的,是被禁止的。在药监部门的日常监管中,我们也会发现很多这方面的问题,一些药店,为了节省成本,在报送材料和现场验收时聘请有资格的药师来走个过场,一旦验收合格发证以后,就很难睨得药师的踪影,监督检查时,证在人不在的情况屡屡出现,店家往往有百般理由搪塞,或是药师休班了、或是药师请假了。实际情况是药师根本不在药店中。

    这种“挂名药师”现象的存在,潜在危害是非常巨大的。譬如处方的审核,店内没有药师在场,处方药就不能销售,处方是否存在配伍禁忌、是否超剂量,没有药师的把关,往往会出现药害事件,甚至会危及患者生命,真正出现问题的时候,药店的负责人要承担责任,恐怕“挂名药师”也难辞其咎,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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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证件行为不可取

    ■谨慎型顾问 柴胡

    国家倡导的是药师在职在岗,注册后为老百姓服务,而不是空挂在那里将药师的招牌玷污。药师干吗非要注册?无非是挂靠获得一些费用,并没有真正发挥药师真正的为顾客提供药学服务的本职。如果是这样,不注册也罢,免得害人害己。

    本顾问是2000年取得执业药师证,在医院工作,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直到2004年笔者到药店工作时因GSP需要才去注册。在这4年没有注册期间,笔者照样在医院药房工作,也没有什么不承认的事情呀。个别药师要强行要注册,无非是挂靠获得一些费用。现在的人却利用此,产生了一种于金钱挂钩的‘供需关系’。比较多的一部分人,由于本单位对其药师资格证没特别要求,所以有些人考了证也就放着。但有些个体零售商户,只想省钱,于是便出现了“挂靠”:药师把证件挂在零售店里,自己原来的工作也不放弃,还可每个月收回证件的“出租”费用,零售商花几百块“租”来一个药师证,“省下”了药师的雇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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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只是在药店、医药公司和药厂有效,在医院却行不通。但往往药师的“大群体”在医院内,所以就会出现许多医院药师寻求挂靠的怪现象,这是一种畸形的、与金钱挂钩的‘供需关系’,也是不可取的行为。

    兼职药师难保障利益

    ■远见型顾问 春天美丽花花

    存在的不一定就是合理的。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二节是对人员与培训的要求,专门有条款要求,相应岗位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在药品实施分类管理的文件当中,则明确要求,销售处方药的药店必须有驻店药师在岗,不得兼职。我们公司内部对药师的管理非常严格,执业药师证书和职称证书都在公司人事部门统一保管,个人根本没有机会拿到证书原件,这也就从另一方面杜绝了药师兼职现象的出现,在维护了公司利益的同时,其实也是保护了公司的药师,因为如果药师兼职,尽管药师不在岗,出现类似处方药滥用以及质量投诉问题,虽然是兼职,也会受到处罚,因为兼职本身就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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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换一个角度考虑考虑,不允许兼职药师的存在,实际是在保护药师利益。如果允许药师可以挂名,除了责任心比较强和致力做大做强的企业外,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很可能就会打着招聘的名字,把相应人员的材料收集到手,一旦取得许可证和GSP证书后,断然不会拿药师当回事,就会钻空子,辞退药师,用兼职药师来应付检查,药师的利益将变得毫无保障。

    小心界线

    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简洁型顾问 毛地黄

    合理合法的兼职首先必须坚持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如果做了兼职工作,却难以坚守药师的岗位,那么依然不是合理合法的兼职。常某是一位老牌执业药师,2001年自己开办了一个药店,并办理了注册证。前3年效益不错,常药师也一直坚守岗位,没有动过外出兼职的念头。然而,近2年零售药品的价格战让他感到危机四伏,于是开始在一家药品生产企业兼职化验和技术顾问。先从偶尔脱岗,到后来经常脱岗,当地药监部门对此进行了严肃批评,他感觉到打“擦边球”越来越困难了,只好又招聘了一名驻店药师为他照应店中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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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一定要遵守。国家明文规定执业药师只能在一家服务单位注册,如果异地重复注册将被取消从业资格,吊销相关证照,冒这样的风险如同玩火自焚。因此,不要打算用药师证来进行狭义兼职,千万不可贪图眼前利益,而丧失自己的根本利益。

    谨慎注意利益冲突

    ■老成型顾问 坚泉

    药师兼职近几年方兴未艾,究其原因:一是从个人角度看,兼另外一份工作以增加收入、增长阅历见闻、自我磨炼意志,或为跳槽做准备等;二是医药行业已经逐步转入市场化的轨道,市场对药师的需求总量大于实际持证的数量。即在求大于供的前提下,由于医药行业特别是药品零售企业的利润不断缩水,药师的薪酬及福利待遇今非昔比,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更加促使药师们希望增加收入。

    合理合法的兼职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必须查清本单位是否有关于兼职的限制。过去在计划经济的年代,企业管理者不大谅解员工的兼职行为,认为在单位工作不能存二心,“脚踏两条船”。如今时代不同了,再也没有任何单位能强迫任何人单独为本单位效力,但是,倘若兼职工作的性质与本职工作有利益冲突,且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兼职者应该慎重考虑能否再兼职。有些药师在外兼任管理或培训工作,矛盾相对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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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原则的第二职业

    【典型案例】

    某连锁公司的总经理找药师小王谈话,总经理开门见山地问:“小王药师,你兼职的一家药店与我们的一个门店有利益冲突知道吗?如果再这样下去公司将不能容忍。”小王有些不服气地辩解说:“兼职并非我一个,不但其他公司有,就是我的同事们也有兼职的,为什么您不找他们而单独找我?”总经理耐着性子强调说:“国有公司与我们民营公司不同,再说其他公司咱也管不着,至于你讲的像小张他们的兼职,人家兼职所做的事与本公司没有竞争威胁,这些你认真想过没有?”从这段谈话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小王药师的兼职违反了公司的具体规定,触犯了公司的利益。

    必须在法规和原单位允许的范围内

    ■精明型顾问 七月飞花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追求利润最大化不仅是企业的目标,也是个人的目标,这本无可厚非,因此药师必须在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寻求第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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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药师寻求兼职的前提必须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既然国家规定“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那么药师的合法兼职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一、药师在此药店从事的并非“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岗位,而是一般的营销人员,那么到彼药店(企业)兼职并不违背国家法律;二、药师在此药店从事的是“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岗位,但业余时间到彼药店(或其他行业)从事的并非“质量管理工作”而是一般的营销服务工作,也无可厚非。这就是说,兼职的前提是药师在此药店和彼药店从事的不能都是质量管理工作,不能出现工作内容的“交叠”,否则就是明显的违规,容易“惹火烧身”。同时,安全起见,药师可不将这种无交叉的打工行为称之为“兼职”,而定性为“义务帮扶”。既然是“义务”的,也就无所谓“兼职待遇”了,但获得服务药店提供的“补助或奖励”药师是可以名正言顺地拿到的。

    二是药师寻求兼职必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每个药店都有各自的规定,就拿我们公司来说,就不允许在职药师从事任何兼职工作,即便兼职的内容是在合法休息日给非医药企业(药店)打工,哪怕是去搞家政服务都不行。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对不起,不用陈述任何理由,一纸“辞退通知”将结束你在这里的执业生涯;而在有的药店,则允许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做一些兼职服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业余时间及工休期间可以选择休息或从事其他工作,并由此获取报酬,但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的同意。因此,药师兼职赚取“外快”虽不影响本职工作,但也应事先取得单位的同意。这样做的好处是:你不会因为供职单位的不满而被老板炒鱿鱼。一般来说,供职药店肯定会先于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药师是否存在兼职行为,如果药店本就不允许兼职,那么药师的兼职行为可能在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查处之前,就会被药店“逐出山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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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胆设想

    广义“兼职”可做什么

    给报刊投稿

    ■上海童涵春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潘利群

    对于企业来说,药师首先是企业的一名员工,在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已明文规定了员工不得在外兼职。对于零售药店来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等也明文规定,药店必须配备药师,而药师必须注册到店。也就是说,一名药师一旦在一家药店注册后,就不能再到其他药店注册。

    那么,药师到底能否做本职工作以外的兼职呢?个人认为:如果兼职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做又何妨﹖例如,具有药师资格的人,他们在职的单位并未为他们注册,那么,在工作之余的时间里他们为什么不可以做做兼职呢?兼职完全是个人行为,如果觉得自身有能力也有精力去做兼职,在8小时以外的时间里完全可以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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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现在有的零售药店由于聘不到药师,就想出了聘兼职药师的办法,只为拿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就可以开门营业,聘药师只是挂挂名的,这样的兼职药师根本无视公众的用药安全,没有职业道德怎能合理合法地存在?因此,药师想兼职是可以的,但是兼职的前提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药师的职责。

    再者,药师也可以做其他的兼职,可选择的空间也是很广阔的,例如:药师可以兼职做做行风纠察员、评议员;可以向《医药经济报》等专业报刊投投稿等等。相信在这个版上出谋划策的顾问多数是药师,他们为读者呈现的文字就是他们兼职的成果,而这种兼职就是合理合法的。

    专业网站的药学顾问?

    ■条理型顾问 艾叶

    药师可不可以在业余时间从事执业范围外的第二工作?答案是可以的。除了国家明确规定有些公务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外,并没有限制公民从事第二职业。药师不能同时在两个药店任职,这是规定。但药师完全可以干一些其他工作,例如:可以在业余时间去另一个药店以员工的身份去打工,这完全可以,不属于兼职和挂靠。兼职来说,最合适的工作是应聘去为一个医药网的药学顾问,一般的兼职,可能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你在药店的工作已经很忙了,很难再抽出时间来做另一份工作,而做药学顾问,工作之余上上网,搞搞药学咨询工作,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还有,发挥自己的特长,平时积累经验,提高自己,利用业余时间,为医药类的报刊作个撰稿人。总之,药师朋友有什么其他的特长,完全可以在业余时间发挥出来,使自己的业余生活充满乐趣,又能得到一定的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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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累经验 出外讲课

    ■周全型顾问 昌南

    利用自身的专长,提高药师的收入,药师利用业余时间为报社写稿、为医药企业培训就不算违法的兼职了。本顾问从2000年以来就一直坚持利用业余时间为《医药经济报》写稿,将自己的从业经验向同行分享,一来可以提高自己的综合水平和能力,二来也可以提高自己的收入,合理合法。其次,本顾问做药师和店长时积累了许多管理经验,利用业余时间为一些医药企业、零售药店培训员工,获得一部分报酬(讲课费)也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这些合法的兼职我们应该鼓励和推广。

    按时段在岗的药师?

    ■专注型顾问 丽华

    如果法律法规健全、监督到位,在不久的将来,药师兼职也未尝不可。如药师钱某在甲药店上班时间是8∶00~12∶00,午后到晚上没有排班,而乙药店在16∶00~20∶00这段时间恰好缺一名药师,钱某在经甲药店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同乙签订钟点工作合同到乙药店开展药学服务,发挥自己的一技之长。只要用人单位如实记录药师在岗时间,不发生“挂名药师”的情况,完全可以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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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这需要监管部门细化规则,加强监管。如果能够被允许,不但可以最大限度发挥现有执业药师的作用,还会缓解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严重缺乏的情况。但是一定注意,这种兼职实际上在岗可能不在职,说不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一种新兴的职业会诞生——一种拥有执业药师证书,不依附于任何单位的自由执业药师会出现,他们与多家药店签订协议,在每一家药店都有着明确具体的工作时间段,按照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取得报酬。

    小结

    合理合法地增加收入

    如今,零售药店如雨后春笋般崛起,药师作为药店开张的必要条件,逐渐成为香饽饽已成必然趋势。“药店多,药师少”是如今药品零售行业的软肋,而这种“僧多粥少”的现状恰好给药师的狭义兼职提供了“生存空间”。毕竟,增加收入是谁都希望的一件事,然而面对这种非法的“诱惑”,会给药师带来“夹缝中求生存”的困惑:“兼职”犹如“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因此,寻求广义兼职的时候,药师朋友一定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兼职,不越雷池半步,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Bilian)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医药经济报2006年 药店周刊第29期,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