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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将对医保血液透析患者定点管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4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89期(总第2344期 2006.08.04)
     本报讯 哈尔滨市将对医疗保险血液透析患者实行定点管理,医保血透患者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患者每人每次个人最多负担86元。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患者需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医院接受治疗,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支付保险基金;未进行审批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血液透析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据介绍,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根据各医院的收费标准和医院级别,医疗保险血液透析费用分别确定。其中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第二院、黑龙江省医院,每人每次436元,统筹金支付350元,个人负担86元;其他三级医院每人每次个人负担70元,二级医院每人每次个人负担60元。

    据了解,出现欠费情况时,必须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现金支付血液透析费用,补缴费用后,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新华)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29期,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