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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不该实行“双重标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7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8.07
     日前,某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今后零售药店欲申请成为“医保定点”,首先要过药价审查关,也就是说,药店要想卖高价药就不能挂“医保定点”的牌子。

    该地在出台这一规定之前,是否作过市场调研,是否发现有的零售药店卖高价药,笔者不得而知。不过,让零售药店在申请成为“医保定点”前先过“药价审查关”,对零售药店的歧视是显而易见的。其一,“高价”的概念模糊。目前,我国的药品价格主要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如果药店零售药品价格超过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则应由物价部门来查处;如果所售药品执行的是市场调节价,那其行为就是单纯的市场行为,不应该受到干涉。再说,目前药品零售市场竞争异常激烈,药品零售的利润已经很低,零售药店即便想卖高价药,也没有市场。其二,为零售药店设置“药价审查关”,是在采取“双重标准”。谁都知道,目前,相对零售药店而言,医疗机构药价较高。比如,通常情况下,一盒“阿莫西林”,零售药店的价格在5元左右,而在一些医院,能卖到20元;一盒“芙欣”,在药店不超过8元,而有的医院能卖到30元。这样的差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会不知道,可为什么不对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设置“药价审查门槛”?那样,岂不更有意义,岂不更加维护群众的利益?

    仔细想来,对零售药店存在“歧视”的不止一地,其他一些地方也存在类似现象。比如,去年至今,一些地方强行要求零售药店将非药品类商品“撤架”,否则取消“医保定点”资格。这种简单的“一刀切”做法,固然可以避免药店“违规刷卡”,可是却限制了零售药店的发展,使零售药店的利润下滑。

    给有条件的零售药店以“医保定点”资格,不是有关部门对零售药店的施舍,是零售药店发展和方便群众的需要,是有关部门“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对于零售药店在“定点”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加强教育和监管来解决,而不是针对零售药店制定一些“歧视”性政策,更不能单纯以惩罚来达到目的。

    文/宫相东,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