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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患者拒用安全套强与妻子行房被判监十年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9日 中新网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如果未能做到,条例中明确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中新社香港八月五日电 金边消息:柬埔寨一名感染艾滋病的男子,因拒用安全套强行与妻子行房而被法院判处十年监禁,成为柬埔寨自二○○三年艾滋病法令生效以来,第一个在这项法令下被判刑的人。

    柬埔寨法院的官员四日说,被告米斯麦(四十岁)是一名水手,他明知自己证实感染了艾滋病,却拒用安全套强行与妻子行房,结果遭妻子告发。警方于去年一月将他逮捕。

    检察官撒拉思在法庭上指出,米斯麦因妻子拒绝和他行房,就对她拳打脚踢,幷且强暴她。“他这种行为实在叫人难以容忍”。

    根据二○○三年生效的法令,任何人将艾滋病传给他人,或者企图传给他人,可判坐牢十年到十五年。

    在东南亚国家,米斯麦也是在这项法令下被判刑的第一人。

    一九九八年,柬埔寨的艾滋病患者就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三点三,其后当局展开公衆教育计划,要人们使用安全套,使得病患人数降到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一点九。不过,柬埔寨感染艾滋病的人数,在亚太地区还是属于极为严重的。根据全国艾滋病控制局的数据,艾滋病导致至少七万个柬埔寨孩童成了孤儿。

    过去,使用安全套的教育计划主要是针对卖淫活动,现在也推广到家庭里,以免夫妻相互感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