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才是价高之源
药价虚高的经济学分析
(续上期蓝叠2版)
医药不分为何导致“超垄断”呢?这是由处方的特殊性决定的。处方的主要功能是分析病人的病因,对症下药,以求药到病除,本来并无经济学上的意义。但在医药不分机制下,处方就是一张“销售合同”,一张标志药品买卖成交的“交易合同”。在这张“合同”上,病人是购买者,但他缺乏选择商品的知识,只能是被动接受,医生(医院)是出售者,凭借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他们决定病人购买何种药品,同时又凭借售药的功能,获取销售利润。于是,医药不分机制,使处方具有了医学和经济双重功能,使医生行使了治疗和销售双重职能,最终导致药价虚高的后果。
医药不分机制下的药品价格形成是特定条件下的怪胎,笔者将之命名为“超垄断”。“超垄断”形成价格主要由某种在常态下不应该也不可能出现的异常机制决定,它的特点是:价格越高,越易换得交易的机会,价格低反而不会成交。所以,“超垄断”形成价格必定趋向于高,姑且把它当作特殊情况下的第三种价格形成吧。
这个机制巧妙地体现在医生开处方的行动之中。一般来说,医生开处方的首要条件是对症,因为不对症不能治病,甚至会因药致病,至少也会耽误病情,责任重大。但对症之药甚多,有疗效高低和价格高低之分,如何选择呢?机制把医生划为两类:一类是有良知的,是大多数,他们在药品上的选择顺序是高价高效——低价高效——高价低效——低价低效。但也有少数医生,他的选择顺序是高价高效——高价低效——低价高效——低价低效。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效与价的选择中,何者在先,何者在后,医者的道德与经济规律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另外还有部分医生,把低价高效放在首选之位,这是医生中的“圣人”。他们在医药不分机制下,还能真正做到“毫不利已、专门利人”。但这样做不符合现有机制的“基本规律”,不可能成为大多数人的理智选择。因为医生也是人,首先是经济人和社会人。
医药不分机制,严格地说,是医药不分机制之母——以药养医机制,在拼命地把医生往“价重于效、价高于效、价先于效”的道路上拉。这样,在医生良心的天平上,为病人疗疾祛病与为医院(也为己)创收增利展开了厮杀。此时,很难说每位医生都能十分妥当地处理这个矛盾。实际上,药品企业、医院的各种激励、制约措施都在促使医生的良心向金钱方向倾斜。多少好医生经不起诱惑,把经营权凌驾到了处方权之上。当然,也有坐怀不乱的好医生,他们不为利所动,对非法谋利、不良谋利行为深恶痛绝,甚至拍案而起,披露内幕于媒体、社会。四川省开江县人民医院肖启伟医生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但他神圣的“利民之为”竟然成为全院的“千夫所指”,最终被逼远离家乡,到千里之外打工。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张曙医生也是一例。他从1996年开始到1999年坚持举报,被有关部门领导指责为“搞笑”、“大惊小怪”,受到全院声讨;从1999年到2003年,他坚持“不举报、不收回扣”两大原则;从2003年起,他“收”回扣了,却全额捐给省妇联的“春蕾计划”,当起了“挑战药品回扣的唐吉诃德”。以个人之力挑战机制,蚍蜉撼树啊!
比较一下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我们可以发现:在竞争价格机制下,消费者有选择权(选何种商品),选择权能压低价格,价格动态地趋向于低;在垄断价格机制下,消费者有选择权(选买与不买),选择权不能压低价格,价格定位大大超过成本;在“超垄断”价格机制下,消费者无选择权,非消费者控制的选择权能抬高价格,价格动态地趋向于高。这里讲的是单纯的价格机制和理智的医生群体,至于个别披着医生外衣,不顾对症,一味只开高价药,大剂量药,牟取暴利,那不属于机制的范畴,而只是对机制的利用,是犯罪行为,这些人也不配称为医生,也不在本文讨论之中。(未完,见下期蓝叠2版)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91期(郭泰鸿)
(续上期蓝叠2版)
医药不分为何导致“超垄断”呢?这是由处方的特殊性决定的。处方的主要功能是分析病人的病因,对症下药,以求药到病除,本来并无经济学上的意义。但在医药不分机制下,处方就是一张“销售合同”,一张标志药品买卖成交的“交易合同”。在这张“合同”上,病人是购买者,但他缺乏选择商品的知识,只能是被动接受,医生(医院)是出售者,凭借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他们决定病人购买何种药品,同时又凭借售药的功能,获取销售利润。于是,医药不分机制,使处方具有了医学和经济双重功能,使医生行使了治疗和销售双重职能,最终导致药价虚高的后果。
医药不分机制下的药品价格形成是特定条件下的怪胎,笔者将之命名为“超垄断”。“超垄断”形成价格主要由某种在常态下不应该也不可能出现的异常机制决定,它的特点是:价格越高,越易换得交易的机会,价格低反而不会成交。所以,“超垄断”形成价格必定趋向于高,姑且把它当作特殊情况下的第三种价格形成吧。
这个机制巧妙地体现在医生开处方的行动之中。一般来说,医生开处方的首要条件是对症,因为不对症不能治病,甚至会因药致病,至少也会耽误病情,责任重大。但对症之药甚多,有疗效高低和价格高低之分,如何选择呢?机制把医生划为两类:一类是有良知的,是大多数,他们在药品上的选择顺序是高价高效——低价高效——高价低效——低价低效。但也有少数医生,他的选择顺序是高价高效——高价低效——低价高效——低价低效。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效与价的选择中,何者在先,何者在后,医者的道德与经济规律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另外还有部分医生,把低价高效放在首选之位,这是医生中的“圣人”。他们在医药不分机制下,还能真正做到“毫不利已、专门利人”。但这样做不符合现有机制的“基本规律”,不可能成为大多数人的理智选择。因为医生也是人,首先是经济人和社会人。
医药不分机制,严格地说,是医药不分机制之母——以药养医机制,在拼命地把医生往“价重于效、价高于效、价先于效”的道路上拉。这样,在医生良心的天平上,为病人疗疾祛病与为医院(也为己)创收增利展开了厮杀。此时,很难说每位医生都能十分妥当地处理这个矛盾。实际上,药品企业、医院的各种激励、制约措施都在促使医生的良心向金钱方向倾斜。多少好医生经不起诱惑,把经营权凌驾到了处方权之上。当然,也有坐怀不乱的好医生,他们不为利所动,对非法谋利、不良谋利行为深恶痛绝,甚至拍案而起,披露内幕于媒体、社会。四川省开江县人民医院肖启伟医生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但他神圣的“利民之为”竟然成为全院的“千夫所指”,最终被逼远离家乡,到千里之外打工。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张曙医生也是一例。他从1996年开始到1999年坚持举报,被有关部门领导指责为“搞笑”、“大惊小怪”,受到全院声讨;从1999年到2003年,他坚持“不举报、不收回扣”两大原则;从2003年起,他“收”回扣了,却全额捐给省妇联的“春蕾计划”,当起了“挑战药品回扣的唐吉诃德”。以个人之力挑战机制,蚍蜉撼树啊!
比较一下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我们可以发现:在竞争价格机制下,消费者有选择权(选何种商品),选择权能压低价格,价格动态地趋向于低;在垄断价格机制下,消费者有选择权(选买与不买),选择权不能压低价格,价格定位大大超过成本;在“超垄断”价格机制下,消费者无选择权,非消费者控制的选择权能抬高价格,价格动态地趋向于高。这里讲的是单纯的价格机制和理智的医生群体,至于个别披着医生外衣,不顾对症,一味只开高价药,大剂量药,牟取暴利,那不属于机制的范畴,而只是对机制的利用,是犯罪行为,这些人也不配称为医生,也不在本文讨论之中。(未完,见下期蓝叠2版)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91期(郭泰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