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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93877
一张死亡通知书引出的纠纷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11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92期(总第2347期 2006.08.11)
     死亡通知书作为一种医疗文书,其格式不一、下发时间不定等,已成为导致医患纠纷的“导火索”。

    相关事件

    死亡通知书成为争议焦点

    2005年2月10日约21时,安徽省阜阳市某医院急诊科来了一名醉酒的病人。病人被送来时昏迷不醒,当晚值夜班的李国有(化名)医生诊断为酒精中毒、高血压,给予病人纳洛酮静泳滴注等对症处理。21时40分,病人突然口唇发乌,面色苍白。医院立刻对其进行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但最终抢救无效,病人于当晚22时10分死亡。

    2月14日下午,家属火化死者后,到医院讨说法,认为当班医务人员对死者的抢救措施不当,导致患者死亡。而医院方认为,患者死亡是由于酒精中毒导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医院治疗、抢救措施符合诊疗常规,并无过错。

    当天,医院医务科长还交给死者家属一张死亡通知书,并告知死者家属如果对死亡原因有疑问可以申请尸检。死者家属据此进一步提出,由于医院此时才下发死亡通知书,未及时提醒家属可进行尸检,以致于目前尸体已经火化,尸检无法进行。2月18日,死者家属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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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质证,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死亡通知书的发放上。原告代理人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及时告知义务,死者家属接到死亡通知书的时候,已经是患者去世后的第4天,以致尸检不能进行。李国有医生也参加了这次庭前质证,陈述他已经在患者去世当天把死亡通知书交给了死者家属,但由于家属当时情绪过于激动,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

    原告代理人认为李医生的这种解释不能成立:“死亡通知书只能发放一次,如果李医生当时确实发放了死亡通知书,就不应该有后来所谓的补发,因此可以推断李医生的行为是前后矛盾的,没有尽到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而被告方医院反驳:患者的死亡事实和死亡通知书是否送达并没有必然联系,尸体的火化是患方进行的,原告应该自己承担无法进行尸检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法院将于近期择期开庭。

    业界剖析

    死亡通知书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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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书格式

    关于尸检提醒义务尚无统一规定

    首先,死亡通知书是否应含有提醒患方进行尸检的义务呢?在阜阳市某医院的死亡通知书中有这样的内容——院方同时建议:为促进医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医院建议你们能同意对死者在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认为,在法律地位上,医患双方是平等的,实际上又是不平等的,因为医院掌握更多的专业技术信息和行政法规信息,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因此要求医院给予患方进行尸检的提醒并不过分。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主任王岳也支持卓小勤的观点:“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医院有提醒患方尸检的义务,但医院基于医疗服务的附随义务,应当在死亡通知书中用醒目字体提示死者家属,如果对死亡原因有异议,应该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之内进行尸检,并告知若未在规定时间实施尸检的后果。因为这种后果往往是无法挽回或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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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作为一种医疗文书,死亡通知书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格式,更没有规定上述内容必须提示患方进行尸检。10个城市的死亡通知书,说不定就有10种不同的内容与格式。”卓小勤告诉记者。“这有待在今后的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王岳也指出。

    然而,东南大学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并不认为死亡通知书应该规定医院的尸检提醒义务。“如果死者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问,可以提出尸检的要求,医院没有理由不配合。但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医院并没有义务提醒死者家属进行尸检。而且,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卫生部就对死亡通知书有了统一要求,其基本内容应该包括死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民族、籍贯、住址、入院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

    2:下发时间

    有12、24或48小时以内等不同版本

    上述案件中,原告代理人向记者强调:“在患者死亡4天后,死者家属又找上门来,医院才将死亡通知书送达死者家属,那时尸体已经火化。医院在患者死亡96小时以后告诉其家属应该在48小时之内该做什么,这不是开玩笑吗?而且,如果患者家属不再来向医院要说法,可能永远也拿不到那张死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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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应该何时送达死亡通知书?王岳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死亡通知书下达时间作具体规定。“我认为这是需要完善的,法律的制定应当尽量详尽、具体、操作性强。《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所以,医疗机构应当有能力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向家属出具死亡通知书。”

    而记者了解到,某医疗机构的《死亡病例报告制度》其中一条规定:凡有因病情危重经积极抢救无效死亡,而死亡原因较明确的病例,当班医生应在12小时内填写死亡通知书及死亡证明报告卡,一式三份,一份交病人家属或单位负责人,一份送医务科备案,一份科内存档。

    另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这一规定,是鉴于人死亡48小时后,在未冻存情况下,会发生尸体腐败,破坏原有病变的特征,使尸检结果的可靠性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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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王岳还介绍,如果死者生前患有肠炎、胰腺炎等感染性疾病,或者死者生前接受了开颅、开胸和剖腹探查手术的,尸体则不能进行冷冻保存。对此有业内人士提出质疑,各地有区域、季节性气温差别,在高温天气里,这些不适合冷冻的尸体是否还适用在48小时之内进行尸检的规定呢?在假设死亡通知书必须包含尸检提醒义务的前提下,该类死亡通知书的下发时限是否应该酌情缩短?

    3:有效送达

    医方须为履行送达义务保留证据

    在上述案件中,还有一争论焦点是被告李医生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在患者去世当晚就把死亡通知书下发给了死者家属,而家属拒绝签字。而原告代理人提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医生当时下发了死亡通知书。

    对此卓小勤指出,死亡通知书虽然是患者死后下发的医疗文书,但是其本身所具有的法律内涵和价值不能忽视,如尸检义务就是其法律内涵的一种体现。因此,医疗机构必须做到有效送达。当然,站在死者家属的角度考虑,亲人去世,如果医生在其悲痛万分的时候要求其在死亡通知书上签名,被拒绝也在情理之中。“医疗文书的送达可分为直接送达、邮递送达等。如果死者家属当时不愿意接收死亡通知,可以待其心情稍微平静时再次送达,一般死者的直系亲属不会只有一个人,这个人不接收,可以尝试让其他亲属接收。在特殊情况下,医院还可以通过快递的方式将通知书送达到死者生前的家中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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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通知书与其他医疗文书一样,都是以其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因此都可能成为日后医疗纠纷行政处理或司法诉讼的重要书证。医院有必要为自身已履行送达义务保留证据。”王岳认为,“如医院可将死亡通知书一式两份印在一张纸上,在两份通知书中间加盖医院公章。医院履行死亡告知时,首先与患方共同核实两份通知书的一致性,无误后由患方在两份《死亡通知书》上签字签时间确认,最后沿着加盖公章的中线撕开,双方各执一份。院方还有必要留下患方经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为保留证据,还有一种方式是录音送达。医院别忘记在送达沟通过程中录音,以证明医务人员确实及时下达了死亡通知书。”卓小勤说。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0期, 百拇医药(刘景峰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