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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提供合法票据的药品如何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14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93期(总第2348期 2006.08.14)
     合法票据即正式税收发票。基层药监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常以抽查具体药品要求相对人提供合法票据的形式来核查药品的来源,有时相对人无法提供票据或仅有供货方出库记录或销售清单。遇此情形,有的执法人员在询问后简单地以向非法渠道购进予以处理,笔者认为不妥,应对无合法票据的药品进行深入的调查后再依法处理。

    一、无任何票据。这种情况有两种情形,一是购药时有合法票据但弄丢了,二是确实是向非法渠道购进了药品。

    1.第一种情形,如果相对人诉说药品是向某合法企业购进的,不小心把票据弄丢了,那么执法人员应及时向相对人所交待的供货方核查同种药品的销售记录、出库记录,还可根据调查需要跟踪供货方的采购、验收等情况,经查实确系该合法企业销售的药品,并有证据证明当时已出具了合法票据,那么责令相对人及时整改,保存好所有的票据。不得以向无证购进药品对相对人进行处罚,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第二种情形,如果相对人诉说药品是向某合法企业购进的,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情况不属实,确属向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依法处罚并采取有力措施挖出无证经营窝点,整治无证经营行为。

    二、仅有出库记录或销售清单,但无正式发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要求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因此,无论是药品批发企业还是药品零售企业在购进药品时应索取合法票据并留存备查。但考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赊货款的情况,正式发票要等到付款或结帐时才能提供,因而可允许企业在货款未付之前以出库记录或销售清单作为合法证据,但若企业货款已付,尚无法提供合法票据的,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处理。

    三、有合法票据,但发票上未注明药品的批号等内容,不能证明发票上的药品就是相对人经营、使用的药品,且货款已与供货方结算清楚的,给相对人提供合法票据一定的期限,如:3~7天等,若能在期限内提供可免予处罚,否则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依法处理。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93期, http://www.100md.com(郑日好)